浅谈滥用职权以交警部门滥用职权为视角 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一、滥用职权的定义行政滥用职权2 二、交警滥用职权之形式分析2 (一)适用程序不当2 (二)执法方式不当3 (三)同罪不同罚3 (四)以权谋私4 三、交警滥用职权之原因分析4 (一)法律制度上的不健全4 (二)交警个人素质的落后5 (三)执法环境的原因5 四、对滥用职权的防治措施6 (一)立法方面6 (-)司法方面6 (三)执法方面7 1. 注重人性化管理,力求群众满意7 2. 做到耐心告知,认真听取7 3. 做到及时告知,凸现非现场执法的效果7 4. 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增强执法透明度8 五、结语8 注释8 参考文献8 浅谈滥用职权一一以交警部门滥用职权为视角 【内容摘要】交通警察文明执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执 法队伍素质和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在全国广泛推广文明执法的需要。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公正合理,自由裁量适当;要求执法人员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 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罚”、“人情执罚”,;粗暴执法,既背离了严格执法原则,又违背了文 明执法的基本要求。本文重读滥用职权的基本含义,针对目前一些交警部门滥用职权的现状,分析 其滥用职权的基本方式,解析其不文明执法的原因之所在,为避免交警部门滥用职权进,重构交警 部门之光辉形象。 【关键词】文明执法;滥用职权;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自由裁量 2005年5月23日,京城务工人员杜宝良在北京同一地点违章105次、被罚款 10500元的新闻进入了社会公众的视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杜宝良面临的问 题是:他在没有得到交通管理部门违章告知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为近两年来由“电子 眼”记录下的违章行为“埋单”。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转换为,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 民能否对执法程序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说“不”。⑴无独有偶,2005年9月14日,南 京市交警拦下一辆交通违法小客车。经查询,小客车竟有111次电子监控违法行为, 责任人将面临2万余元的大罚单。江苏实行执法告知制度已经一个多月,为何还会发 生此类事件?记者从南京市交管部门了解到,这辆车号为苏A/D1773的长安面包车自 2003年12月登记上牌以来,共有111次违法记录,其中有108次闯信号违法,2次 违反禁令标志,1次违法停车。⑵这个案例似乎就是“杜宝良事件”的重现。 上述现象是关于交通警察执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交警部门有着管理社会交通秩 序的的基本职责,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只是由于各种原因,近些 年来有关交警部门违法执法的现象屡禁不止屡见报端,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再去探。 下文中笔者试就该现象进行分析: 一、滥用职权的定义 行政滥用职权 迄今没目前,关于“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及外延在我国尚无定论,已致使行政 审判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难以认定行政滥用职权行为,从而影响了我国行政审判权和 行政复议权的准确使用。究竟什么是行政滥用职权?纵观各国行政立法,对此也没有 形成统一的认识。如在英国,滥用权力仅作为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美国把滥用职 权界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即不合理地行使权力;在法国、德国,权力滥用是指行政 主体行使权力违反法律的目的。笔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其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 权力的目的。它具有三个特征:1.行政滥用职权发生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超越这一 范围,便构成了其他违法。2行政滥用职权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3.行政滥用职 权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不当行为。[3] 滥用职权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 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警滥用职权之形式分析 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 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 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作合理选择的权力。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 律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也在现代社 会,依法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则更应该认真倾听,强化了这一有效的沟通环节, 就会说出一番中听、妥当、能送到对方心坎上的忠言,同时,也拉近与群众之间的关 系。 与警务公开的长效机制,因为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既包括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 之,也包括公民对执法程序和警务活动过程的了解,所以只有长期坚持不懈的“正面 灌输”、“反面警示”和“警务公开”(凡能公开的都应公开),才能营造一个公平、 公正、公开的良好执法环境。 结语:自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以来,依法治国 已成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和不可逆转的法治建设方向。而加强国家机关的执政能力 则是深化这一战略的核心措施和必然规律。当前,依法治国理念不断具体化及广范围 的地方性实践,交通警察的职责是依法管理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纠正违 章,处罚违章人。交通警察如果能够切实加强对运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 道德教育、警示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教育,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工作,依法行政、 依法办事,较好地保证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政治文明建设的深 入开展,这是我们对公仆们的殷切期望。社会的一切活动,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 序的运行,让我们期待一个法冶的、持续、科学、全面发展的、和谐的社会闪亮出现。 [注释] [1]刘敢生,胡夏冰.“杜宝良事件”与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J].长江日报,2005-6-9. ⑵申琳.南京“杜宝良事件”重现? [J].人民日报,2005-9-21. [3]刘沛.析行政滥用职权[J].中国检察官,2007 (3) :32, [4]朱新力.《行政法学原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258. [5]卢羽华,孙中海.流动电子警察执法是否合法[J].深圳商报,2006 (3) :21, [参考文献]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关保英.论行政滥用职权[M].北京:中国法学,2005. [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 [4]王茂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陈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