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海南省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海南省政府令第229号 【发布日期】2010-05-29 【生效日期】2010-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正文】 海南省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令第229号)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第五届 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 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0 — 0年五月二十九日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 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的公民,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持普通护照免 办签证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以组团方式旅游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由在海南设立的旅行社负责接待。 第四条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在海南旅游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和海南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与游客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逾期 滞留或者未经批准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需要延长在海南的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国国 内其他地区的,应当依法办理签证。 第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在海南 停留、旅行等事务的管理。 第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招袱、组织、接待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 游团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的行业管理,依法查处旅行社的违法行为。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名单、相关负责人等资料及时通报公安机 关、边防检查机关。 第七条外事、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国人免 签证来琼旅游团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建立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 旅游、外事、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边防检查等口岸联检单位应当与 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系统对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实行 联动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招袱、组织、接待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 团,并安排全程陪同提供导游服务。 旅行社应当向其招袱、组织、接待的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告知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应当持旅游团名单表整团入出境,旅游团 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30分钟前,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向拟入境口 岸的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游团名单表。入境时,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带领旅游团 成员集体入境。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可以减人,不得增加或者调换人员。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或者 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报送信息: (一)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前24小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送旅游团 名单表;向公安机关报送旅游团名单表和行程安排,行程安排有变动的,应当及 时重新报送; (二)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后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实际入境信 息; (三)每日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当日住宿信息; (四)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整团或者个别成员分团出境后2小时内,向公 安机关报送出境信息。 省公安机关应当向旅行社指配登录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 密码。 第十二条旅游饭店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实时报 送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的入住信息。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在旅游饭店以外的其他场所住宿的,本人或者 留宿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三条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需要延长在海南停留期限或者前往 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持旅游团名单表,陪同其到公安机关 或者公安机关设立的签证服务点办理签证。公安机关签发相应签证后,在旅游团 名单表上办理注销手续。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需要提前离团出境的,应当由旅行社具函并指 派专人持旅游团名单表,将其送到拟出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分团出境手 续。 第十四条机场、港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在所辖机场、港口、火车站设立 与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护照查验点,负责外籍旅客护照或者其它证 件的查验工作o发现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未办理签证前往中国国内其他 地区的,应当制止并告知其补办签证。 机场、港口、火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未办理签证 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阻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未经批准延长在海南的停留期或者 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旅行社发现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逾期滞留或者未经批准前往中国 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旅行社和旅游饭店应当将其接待的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的相 关资料建档留存2年以上。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 (二)旅游饭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 第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旅行社、旅游饭店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留相 关资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旅行社未按照国家规定招袱、组织、接待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 团,导致外国人不能入境的,外国人滞留海南及退运出境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 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