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的构造和体系研究
地上权的构造和体系探讨 地上权的构造和体系探讨 地上权的构造和体系探讨(一) 徐乐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探讨所 关键词: 地上权/公法限制/空间理念 内容提要: 全部权负有义务原则为当今世界各国立法所接受,这一原则为公法干预私法供应了法律依据。 以土地法、规划法、建筑法为核心的公法限定了地上权的权利内容、空间范围以及地上权的行使,地上权已经成为跨越公法和私法领域的一项困难权利,因此,单纯从民法的角度探讨地上权是远远不够的,基于此,文章不但从民法的角度对地上权的构造和体系进行了探讨,而且还结合了房地产开发实务,分别探讨了土地管理法、规划法、建筑法对地上权的限制、界定和影响,在此基础上,对地上权构造理论形成了清楚的相识,并提出了地上权的应然结构、体系和种类。 论文首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地上权的萌芽、形成,以及地上权在现代法上的新发展作了探讨,认为地上权的发展趋势主要有: 1、以宪法所确立的全部权负有义务原则为依据,公法全面干预土地全部权和地上权,主要表现在以土地法、规划法、建筑法等公法为核心,以建筑规划强制许可为主要方式,限制地上权的内容、空间范围以及地上权的行使等。 2、空间权法理的产生,使现代土地制度由平面立法向空间立法发展,特定空间可以作为全部权的客体,并可以设定空间地上权。 地上权的种类困难化,如何界定地上权的空间范围成 为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3、现代土地制度更加重视土地的利用,而不是土地的抽象全部。 强化土地用益物权的法律爱护,地上权被称为相像全部权,土地全部权有向地上权让步的趋势。 其次章地上权的基础理论。 本章首先考察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地上权制度。 认为,在土地制度由平面法向空间法演化的现代社会,必需以空间法的理念去谛视土地的概念,土地的民法概念应为: 由确定的四至范围界定的地球表面及其地表上下为人力所能限制的有利益的空间。 本章对如何界定地上权的三维空间范围进行了探讨。 由于世界各国公法对地上权的全面干预,地上权的三维空间范围和权利内容是由以土地法、规划法、建筑法为核心的公法来加以确定的。 详细而言,地上权的范围和内容是由建筑规划强制许可制度所批准的施工图所确定的,就二维平面而言,地上权不但及于建筑物的底部所占据的土地,而且还及于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地、广场等空地。 就纵向而言,建筑物竣工以前的地上权是对拟建建筑物的期盼权或对将来建筑物占据空间体积的权利,也是由建筑规划强制许可所批准的施工图来确定的。 空间地上权当然困难,若以建筑规划强制许可所批准的施工图来确定其三维空间和权利内容,则可迎刃而解。 .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