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多
土地承包合同多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村委 乙方: 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规范集体土地运用,经后洞门河东村支部、村委会探讨,村民代表大会探讨通过,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同等、自愿”的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土地运用承包合同。 一、承包土地位置 甲方将承包给乙方的土地一宗,位于村 ,总面积 平方米,计 亩,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西长 米,南北长 米。 二、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共计10年。 三、承包价及交纳规定 该宗土地承包费前5年按每年每亩1500元收取。以后每5年在上5年的基础上递增25%,直至合同期满。土地承包费为一年一交,即乙方必需于每年5月10日前向甲方交清当年的土地承包费,期限10天,逾期未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另行租赁,地上附道物由乙方在一个月内清除,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四、合同期限内 乙方享有独立的经营自权、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的行业,只能作为综合用地,发展种植、养殖或综合运用,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甲方不负连带责任,必需按《中华人民工人和国平安生产法》及上级有关平安部门文件精神,无条件落实好及企业签订的种类责任书,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乙方担当。独立担当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机械,物品的丢失,被盗及人员大小工作事故等责任和损失,甲方不承包连带责任。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需听从甲方及上级(如公安、工商、税务、劳动、环保、安检、计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落实有关规定和措施中,并上交上级有关部门所征收的相关款项,上级部门要求甲方予以要协作帮助,监督管理时,乙方必需无条件听从,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包。 五、在合同期限内,如该宗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占用时,乙方必需听从。届时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的土上建筑物、附属物、机械设备的损失补偿费由征用单位支付乙方,土地补偿费归甲方,如征用单位不补偿乙方损失,由乙方及征用单位交涉,甲方赐予主动帮助,但不担当乙方损失的补偿责任。 六、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随意收回该宗土地运用权,但在特别状况下,依据集体公共利益须要,甲方可以及乙方协商提前收回该宗土地,届时可以按有关规定及乙方的损失状况赐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七、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爱护承包的土地,制止乙方损失承包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土地承包费; (3)甲方有权受上级部门托付,对乙方落实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2、甲方的义务 (1)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将该宗土地运用权进行任何抵押; (2)甲方有义务解决路通、电通,适当时解决水通; (3)甲方有义务维护村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 (4)甲方有义务传达上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监督执行。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承包土地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帮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需依据本合同约定,按归、足额交纳承包费及地税局下发的土地运用税;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宗土地转租或许第三人运用; (3)乙方有义务协作甲方和上级对安排生育和流淌人口的管理; 八、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届时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续包, 必需在合同期满60日内,将自己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自行清除,或作价转让给该宗土地新的承包方。如逾期未清除或未转让给新的承包方的,甲方加收乙方承包费总额的5‰的滞纳金。 九、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担当违约责任,即应向对方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干脆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双方各自过错大小来担当违约责任。 十、合同的解除,合同生效生,如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包给第三人,或拖欠土地承包费半年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另行承包。乙方损失自负如因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乙方须解除本合同时,乙方提前30日向甲方递交书面申请,经甲方探讨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十一、争议的解决,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判决。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代表人变动时,本合同仍有效。 十四、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交纳承包费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签订后,关于本宗土地的原全部合同作废,以此合同为准。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管中心备案一份。 甲方:后 会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证 明 王凤国(身份证号码: ),在我村西南有一处厂房,于2010年5月份起先在此经营 ,税务由我村委代收。 特此证明! 后洞门河东村委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