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定义新探(精)
国际法定义新探 摘要:通过对目前国内出版的各种国际法教材中国际法定义的比较,指出在定义问题上存在的过于简洁化的倾向,依据定义的要求提出简要应以准确为前提的观点,基于法的一般原理和国际法的特殊性归纳出一个较为全面体现国际法本质特征的定义,并就其涵盖的几层意思逐一作了解 摘要:通过对目前国内出版的各种国际法教材中国际法定义的比较,指出在定义问题上存在的过于简洁化的倾向,依据定义的要求提出简要应以准确为前提的观点,基于法的一般原理和国际法的特殊性归纳出一个较为全面体现国际法本质特征的定义,并就其涵盖的几层意思逐一作了解析。 ;;; 关键词:国际法;定义;国际关系 ;;; 明确回答什么是国际法,即科学阐释国际法的定义,是探讨国际法的逻辑起点,是深化理解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处理国际关系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性质的实践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是每个国际法学者在理论探讨中都不能回避而且必需首先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国际法学者在著书立说时对此都赐予了应有的重视。 ;;; 一、较早时期的国际法定义 ;;; 我国闻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在1976年所著的《国际法》(内部发行)一书中,给国际法下了这样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1981年,我国闻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把国际法定义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2] ;;; 就上述两位学者的定义而言,周鲠生教授的定义更全面也更深刻一些。他不仅指出了国际法形成的前提或基础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国际法形成的程序是“各国公认”,而且明确指出国际法的实质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王铁崖教授对国际法的定义则相对简洁了些。受王铁崖、周鲠生教授的影响,其后几年出版的国际法教材在给国际法下定义时,对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国际法的内容组合的表述上都采纳了“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和”这一模式。例如,1983年魏敏等编著的《国际法讲义》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国与国之间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和习惯的总称。”[3]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法学者在定义中或是增加一些明显体现国际法特征的内容,或是在表述上进一步详细化。 ;;; 例如,1985年朱荔荪等编著的《国际公法》一书,把周鲠生定义中的“国际交往过程”表述为在“合作和斗争过程中”,把“各国公认”表述为“制定和认可”,把“原则、规则和制度”表述为“特殊的法律体系”,此外,还增加了“单独或集体的强制”这一保障实施措施。他们把国际法定义为:“国家在合作和斗争过程中制定或认可的,由它们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作为保证的,调整它们之间关系的特殊法律体系。”[4]在他们的定义中,“表现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意思没有了,但这一内容,在以后出版的国际法教材中又得到了体现。 ;;; 1986年,胡文治、陈雍等编著的《国际法概论》在阐述国际法的定义时,“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被表述其中:“国际法是国家间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5] ;;; 同年,程晓霞主编的《国际法》在调整对象上又增加了国际组织,把原则、规则和制度概括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形成的,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交往中的关系对国家和国际组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体。”[6] ;;; 1989年,端木正主编的《国际法》则在“制度”前边又加上了“规章”二字:“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7] ;;; 同年,陈致中在其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一书中则明确了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是习惯和条约:“国际法是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由习惯和条约组成的一套国际关系的行为规则。”[8] ;;; 到了1990年,赵理海所著《国际法基本理论》一书中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在“各国统治阶级意志”前边附上了“反映肯定历史条件下的国际力气对比关系”的内容:“国际法主要是各国在相互交往中通过协议和惯例形成并认可的,反映肯定历史条件下的国际力气对比关系及与此相应的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强制予以实施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9] ;;; 这一时期的国际法定义,学者们虽然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思路各异,思维方式和方法也迥然有别,但都从不同的方面丰富和完善了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本身的特征被渐渐描绘、表述得趋近清楚。应当说,这是国际法基本理论建设的一个好的势头。对于学科建设来说,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对特定事物的定义揭示得越精确,特征突出得越明显,人们对它的相识和把握才能越深刻越全面,解决与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才能获得一个定性的指导。国际法学探讨也是如此。正是由于国际法学者们不断主动努力探究,国际法理论探讨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 二、近年来的国际法定义 ;;; 近些年来,在如何阐释国际法定义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令人不解的现象。除了少数国际法学教材如周洪钧主编的《国际法》还接着坚持早些年国际法定义中明显体现其本质特征的诸因素外[10],绝大多数国际法教材有简化其定义的倾向,国际法定义越来越简洁,以前曾在定义中出现的诸如国际法的形成前提、形成程序、表现方式、内容实质、保障措施这些足以表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分的重要因素不提了,而且在表述上基本套用一个句式。例如: ;;; 1993年,梁西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1] ;;; 1999年,王献枢主编的《国际法》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2] ;;; 2000年,邵津主编的《国际法》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3] ;;; 2000年,李瑛主编的《国际法概论》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4] ;;; 2000年,赵健文主编的《国际法新论》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15] ;;; 2001年,刘健主编的《国际法》中对国际法的定义是:简洁而言,国际法就是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16]定义的确很简洁,但定义之前的说明道出了对国际法“简洁而言”的缘由:“要给国际法下一个内容完整而公认的定义,是极其困难的,但就对国际法的初步相识而言,王铁崖教授的观点是值得采纳的。”[16]那么,王铁崖教授在这个问题上是什么观点呢?王铁崖教授于1995年主编的由法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