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国际商法学问点范围 第一章 国际商法总论 一、 概念术语 1、 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与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 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 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 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一般法为基础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与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 法律说明:是指由肯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遵守法律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允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与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 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依据肯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索题 1、 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与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与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 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 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 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 实行法典化 ③ 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 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实行演绎法 ⑤ 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一般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实行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分。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2) 法律结构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公法和私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而在英美法系中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具有明显的私法和公法之分。 (3) 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私法划分相联系,一般法院系统与行政法院系统并存,它们的管辖权严格分开,而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诉讼由一般法院审理。 5、试述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 (1) 或裁或审制度 即当事人选择解决途径是,只能选择仲裁和审理两者中的一种而不能同时选择,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敬重。 (2) 一裁终局制度 即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 其次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一、 概念术语 1、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全部,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 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3、 一般合伙企业:是指由一般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担当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4、 特殊的一般合伙:是指以特地学问和技能为客户供应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一般合伙企业。 5、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仟,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思索题 1、 合伙企业的特征 答:(1)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 (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 2、举例说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3、一般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何主要区分 答:(1)一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责任 (2)一般合伙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一般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出资范围不同:一般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3)一般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一般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一般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安排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安排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一般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损益安排的规定 答:(1)合伙企业的损益利润安排,亏损分担,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依据实缴出资比例安排、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安排、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安排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担当全部亏损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一、 概念术语 1、 合同: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样的法律行为。 2、 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是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主体为设立、变更、终止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3、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①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为双务合同,典型者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 ②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