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试题汇总
案例题: 1.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该保险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2)该货轮的保险价值为1亿元,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问:(1)金风号货轮受到损失的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多少? (2)金风号货轮发生碰撞后失火,金风号货轮以巴拿马籍货轮上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补救。扑救费用金风号货轮花费了100万元。对此费用应由哪方担当?担当的金额为多少? (3)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 答:(1) 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2500万元。[4分] (2) 金风号货轮扑火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担当50万元,要求巴拿马籍货轮所属公司担当50万元。[3分] (3) 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代位求偿权。 2. 2001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为此某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帮助防范。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请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某苗圃的申请?(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当经过怎样的程序? 答:(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票据最终持有人,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4分](2)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其程序如下:第一,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其次,法院收到申请后马上审查,确定是否受理;第三,法院确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3. 甲厂自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运用“飞天”商标;2001年,乙服装厂也起先运用“飞天”商标。2003年5月,乙厂的“飞天”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运用的商品为服装等。2004年1月乙厂发觉甲厂在衬衫上运用“飞天”商标,很简单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3)侵权方能否接着运用“飞天”商标?请提出可行性建议。 答:(1)甲厂侵扰了乙的商标专用权。因为,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乙厂的“飞天”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乙厂便对该商标享有解除他人未经许可运用的专用权。[3分](2)甲厂侵权行为始于乙厂的“飞天”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即2003年5月。因为在此之前,乙厂对“飞天”商标并无专用权。[3分](3)甲厂若要在衬衫上接着运用“飞天”商标,有三种可行性举措:第一、购买乙厂的“飞天”商标;其次、甲厂获得对“飞天”商标的许可运用权;第三、恳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乙厂的注册商标。 4、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行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8分) 答: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已构成要约,但是乙方承诺是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即变更了装船的日期。因此,合同不成立。 5、我国金林公司向日本长运株式会社订购冰箱1000台。合同规定冰箱价格(?)为每台100美元,到货港为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峻破损,长运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长运株式会社的恳求,出具了清洁提单。长运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金林公司发觉,冰箱外包装箱有严峻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长运株式会社供应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长运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担当责任?为什么? (2)长运株式会社是否应担当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金林公司的索赔? (4)(?)中的“?”应是什么?其价格构成是什么? (12分) 答:(1)船舶公司应当担当责任。因提单是清洁提单,船舶公司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提单的货物,而现在其不得履行该义务,并且长运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长运株式会社应担当责任。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长运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长运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担当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依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应是宁波,价格构成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其次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须要采纳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依据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依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见权利。 7.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行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行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供应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非常愧疚,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更,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样,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状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马上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马上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 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8.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觉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丙公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