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方法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实行党中心、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现印发你们,请依据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状况和问题,请刚好反馈我局。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运用效益,确保资产平安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依据工作须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亮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运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楚,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其次章 房屋资产处置 第七条 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 房屋资产处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 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中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状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运用现状,在中心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详细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中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运用。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存在平安隐患须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平安质量部门鉴定,符合危急房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 因项目建设须要拆除的,应当符合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因城市规划须要拆除的,应当实行还建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的确不能还建或异地置换不能满意需求的,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 各部门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国管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国有土地运用权证、房屋全部权证;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 (五)涉及房屋资产调配的,另须供应调入和调出单位的需求及方案; (六)涉及房屋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供应评估报告和草签合同; (七)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供应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 第三章 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车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第十五条 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运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 未达到规定运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车辆调剂由国管局依据各部门车辆编制、存量状况及需求,在中心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划转和调整。 第十七条 车辆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十八条 对纳入编制管理、达到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国管局通过政府选购方式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厂家回收或置换。 其他车辆可实行公开拍卖、报损或报废的方式处置。 第十九条 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须报国管局审批。 其他车辆处置,由各部门负责审批,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其次十条 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车辆明细表; (三)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车辆调拨单、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资产管理部门和车辆运用部门、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看法; (六)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供应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编制、存量和需求状况; (七)涉及车辆捐赠的,另须供应受赠方的基本状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八)涉及车辆拍卖的,另须供应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九)涉及车辆报损的,另须供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十)涉及车辆报废的,另须供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供应的鉴定报告。 第四章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 其次十一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变卖、报损和报废等。 其次十二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调剂和捐赠,参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无法调剂的设备、家具,可实行捐赠、变卖、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 其次十三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运用年限。 达到最低运用年限尚能接着运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其次十四条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 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其次十五条 货币资金、存货、有价证券等流淌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其次十六条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须托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其次十七条 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对外投资事项、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审计署备案。 其他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后,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其次十八条 申请处置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资产明细表; (三)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资产管理部门、运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看法; (五)涉及调剂的,另须供应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设备及家具存量和需求状况; (六)涉及捐赠的,另须供应受赠方的基本状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涉及变卖的,另须供应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涉及报损的,另须供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第五章 资产处置平台 其次十九条 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