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名词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名词说明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名词说明 1、什么是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赐予补偿的行为。 2、什么是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全部制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制。全民全部的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 (5)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 (6)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 (7)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确定》(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4、我市《实施方法》的适用范围? 我市《实施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5、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什么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值、补偿公允、结果公开的原则。 6、什么是征收人? 征收人是指依法作出房屋征收确定的市、区人民政府。 7、我市作出房屋征收确定的职责分工? 一般状况下,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确定;因重大项目建设等缘由,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确定。 8、什么是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全部权人。 9、什么是公有房屋承租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10、公有房屋承租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但依据《实施方法》的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 11、什么是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或指定,详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12、什么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接受房屋征收部门托付,担当房屋征收与补偿详细工作的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托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担当法律责任。 1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能否收取工作费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托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托付可以向托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4、房屋征收涉与的政府部门有哪些? 房屋征收是一项系统性的困难工作,依据《实施方法》的规定,房屋征收涉与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化、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 15、房屋征收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学问和相关法律学问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工作人员取得《房屋征收上岗证》并持证上岗(275号令中已删除持证上岗的规定)。 16、哪些情形可以进行房屋征收? 为了保障国家平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须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须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须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化、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爱护、防灾减灾、文物爱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须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须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须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须要。 17、哪些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支配?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支配。 18、我市对推断危房集中等状况有何规定? 《条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须要,可以作出房屋征收确定;但对如何推断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我市《实施方法》规定,房屋征收涉与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状况进行论证。经论证,属于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19、房屋征收有哪些基本程序? 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有: (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二)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 (三)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初评;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看法;旧城区改建项目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状况修改方案; (六)对征求看法状况和依据看法修改状况予以公布; (七)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 审核; (八)作出房屋征收确定并公告; (九)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十)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二)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确定; (十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确定。 20、房屋征收范围如何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看法,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21、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哪些行为被禁止?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变更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2、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和内容? 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依据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房屋和土地运用权分割、赠与、出租、变更用途; (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 (四)户口的迁入、分户。 23、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协作。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24、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确定前,应当组织征收、规划、城管、房管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详细方法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制定。(275号令中将各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 25、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 房屋征收的范围; (四) 被征收房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