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精)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 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房屋征收的征收确定、补偿、搬迁三个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详细要经过以下23个基本步骤。 第一步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负责征收 其次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安排(市、县人代会期间 第四步是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五步是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步政府公布方案征求看法(30日 第七步是政府公布征求看法状况(一般为7天 第八步是听证会(至少8天 因旧城区建设须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 听证会程序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步依据听证会状况修改方案 第十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步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全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确定房屋征收确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探讨确定。 第十三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确定后应当刚好公告(告知诉权行政复议是60日,行政诉讼是3个月,另外搬迁期限一般是15天 第十四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第十五步调查结果公布(一般为7天 第十六步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第十八步供应周转房、安置房 第十九步对房屋进行认定 其次十步签订补偿协议 其次十一步政府作出补偿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专被征收人房 屋全部权人不明确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确定。 其次十二步公告补偿确定(一般为7天 其次十三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旧城改造项目?如何适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流程 特殊说明 (一本流程图重点适用于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时,如何遵循并理解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本流程图系从事旧城改造专业团队集体探讨编制的民间版本,非官方司法说明版本,敬请阅读者留意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 (三2011年4月1日 1 旧城改造立项,确定征收范围 1.1立项:市县级政府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确定进行旧城区改造。(条例第8条范围:将旧城改造纳入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依据行政管理辖区权限及地理特征确定征收范围。(条例第9条 1.1.1 旧城改造立项及确定范围后,由市县级政府以招标、邀标或招商引资形式初步确定投资主体。以明确投资主体下一步应供应肯定的必要费用,从而在经费上支持步骤3要求的工作目标达成。 2 确定征收部门 2.1 旧城改造立项及确定改造范围后,市县级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的相关工作。(条例第4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干脆办理征收工作,也可托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担当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详细工作。(条例第5条(注:建设单位不得介入搬迁活动。(条例第27条 2.1.1 征收部门确定后,旧城改造投资主体按步骤1明确的义务,向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供应相应的必要资金,以利启动步骤3的工作。 2.1.2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拟改造区域内的户口迁入、旧房改建、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但暂停时间最长一年。(条例第16条 3 对被征收物进行入户登记 3.1 房屋征收部门对拟改造区域范围内的被征收物进行初步物权状况登记,被调查对象应予以协作。(条例第15条(注:登记物权状况系为拟定补偿方案供应数据支持。 3.1.1 当被征收物权缺少法定权属文件或法定权属文件不完善时,征收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无权属文件的物权进行认定或处理。(条例第24条 4 草拟安置补偿方案 4.1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入户调查被征收物的概算合计价值、旧城改造估算容积率和可建产品预期收益,在平衡相关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草拟《征收补偿方案(建议稿》报市、县级政府审议。(条例第10条第1款 5 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征求看法稿》 5.1市、县级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建议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修改,修改后的《安置补偿方案(征求看法稿》应当以政府名义向公众进行公布并征求公众的看法,征求公众的看法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条例第10条第2款 6 修订安置补偿方案并公布 6.1 《安置补偿方案(征求看法稿》征求时限结束后,市县级政府应当依据公众提出的修改看法对《安置补偿方案(征求看法稿》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后的《安置补偿方案》市县级政府应当刚好向公众公布,公布事项应包含公众对《安置补偿方案(征求看法稿》提出的主要看法、修改或补充的状况等。(条例第11条第1款 6.1.1 当被征收区域内的多数人对《安置补偿方案》持有异议时,做出房屋征收确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刚好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 所组成的听证会,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听证,市县级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听证会的多数看法,对《安置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并刚好公布。(条例第11条第2款 7 是否做出征收确定 7.1市县级政府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旧城改造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订详细的应对风险预案。房屋征收确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到肯定值时,是否做出征收确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探讨。探讨结果系做出征收确定时,进入步骤8流程。探讨结果系暂不做出征收确定时,退至步骤4流程。 7.1.1 征收确定做出后,市县级政府应当依据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工作进度安排,结合定稿的《安置补偿方案》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资主体搬迁资金运用概算,投资主体应刚好对政府告知的搬迁资金运用概算数据进行财务投资分析,如财务分析结果无风险按概算要求打算并划拨相应的资金,如有风险应刚好与制订搬迁资金运用概算的机构 进行沟通,以尽快达成资金运用共识。(注: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搬迁概算费用按分期实施不同节点分别划拨。 7.2 市县级政府做出征收确定后,未公布征收确定前,旧城改造投资主体应当依据公布的《安置补偿方案》所测算的费用足额打入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条例第12条第2款 7.3 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确定。 8 公布公告征收确定 8.1 市县级政府在当地主流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公布旧城改造征收确定(条例第13条。 征收确定应当载明:A.《安置补偿全文》及其必要的附件;B.对征收确定有异议时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C.其它事项(如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方法及期限等。 9 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9.1 征收确定公布后,涉征范围内的物权全部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肯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无法确定评估机构时,通过多数确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依据条例第20条 10 对被征收物进行评估 10.1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代表被征收人与该机构签订托付评估合同,评估机构依据托付评估合同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工作(依据条例第19条。 10.1.1 被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