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2007年10月 前 言 建筑能源审计是一种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运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觉建筑节能的潜力。 建筑能源审计是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中重要的环节。在建筑能源审计基础上,探讨制定能耗公示、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并进一步在公共建筑领域推广能源服务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改造机制。 本导则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托付,同济高校(主编)、清华高校、深圳建筑科学探讨院等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化的调查探讨,仔细总结和汲取了国外建筑能源审计及国内工业企业能源审计的成果和阅历,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看法的基础上,通过反复探讨、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报告和附录。对建筑能源审计的定义、内容、方法、程序及审计报告的编写等进行了原则规定。本导则是建筑能源审计的通用技术原则,重点对其共性问题和原则问题加以阐述和统一;本导则整体上突出可操作性和引导性,为各地开展建筑能源审计工作供应指南。 本导则的附录A和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龙惟定、白 玮、马素贞(同济高校) 魏庆芃、王 鑫(清华高校) 刘俊跃(深圳建筑科学探讨院)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4 3 基本规定. 4 4 审计程序. 6 5 审计内容. 9 6 审计方法. 13 7 审计报告. 16 1 总 则 1.1 为提高建筑能源管理水平,进一步节约能源、降低水资源消耗、合理利用资源,特制定本导则。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为突破口,建立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提高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整体运行节能管理水平。 1.2 建筑能源审计是一种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运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觉建筑节能的潜力。它的主要依据是,建筑能量平衡和能量梯级利用原理、能源成本分析原理、工程经济与环境分析原理以及能源利用系统优化配置原理。 1.3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协、党委)办公建筑、单体建筑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殊是政府投资管理的宾馆和列入国家选购清单的三星级以上酒店,以及商用办公楼),和总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高校校内。 1.3.1 本技术导则以《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技术导则》为基础,并运用能耗统计中所得到的数据。 1.3.2 各省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应依据能耗统计得到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状况,筛选出两类重点审计单位:能耗较高的重点用能单位和能效较高的标杆建筑,筛选方法见4.2节。 1.3.3 对筛选出的重点用能单位,通过能源审计找出其运行管理的不足,为能效公示和实现低成本或无成本改造供应依据,并依据审计结果制定每个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定额,并作为用能管理的依据。 1.3.4 对筛选出的典型标杆建筑(能效高的建筑),通过能源审计来评价其能源需求结构(各分项能耗)和能源利用状况,并对其代表性做出推断,以便为确立同类建筑的合理用能水平供应依据。 1.3.5 通过建筑能源审计,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分项计量和节能改造赐予指导和帮助。 1.3.6 通过能源审计计算得到建筑的分项单位能耗,来评价建筑的能源利用结构及能源利用效率;并可通过比较重点用能建筑和标杆建筑的分项单位能耗值,计算得到重点用能建筑的节能潜力(重点用能建筑的各分项单位能耗值减去同类型的标杆建筑的相应分项单位能耗,该差值再乘以相应区域的面积即可得到节能潜力)。 1.3.7 各省市依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结果,确定公示方案,向社会公布这些建筑的能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4 本导则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确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看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建质[2007]1号)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看法》(建设部、财政部:建科[2007]245号)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03) 国家标准《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17166-1997)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1995) 国家标准《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 15316-94) 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1.5 建筑能源审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定。 1.6 建筑能源审计项目须建立如下的执行机构: 1.6.1 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成立省(市)建筑能源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建筑能源审计工作,负责建筑能源审计过程的监督与协调,负责向公众公示审计结果。 1.6.2 建筑能源审计工作应由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建筑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机构指派专人成立建筑能源审计小组,负责能源审计的全部具体工作并出具最终报告。审计小组组长须对审计结果和最终报告的真实牢靠负责。 1.6.3 建筑能源审计小组一般由建筑、暖通空调、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 1.6.4 建筑能源审计小组应配备笔记本电脑、通讯对讲、激光测距仪、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照度等测试仪器或综合测试仪器等设备。 1.6.5 被审计建筑物的全部权人或业主可以托付物业管理公司协作审计,但应指定或托付专人担当审计项目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1.6.6 责任人职责: l 全权代表被审计建筑的全部权人; l 对所供应的基本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担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