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更多更好的旅游学术资源为中国旅游产业和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加强对国家旅游局组织的省部级旅游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必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途、方针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探讨方法,以建设世界旅游强国和培育国民经济重要产业为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以推动建设世界旅游强国为目标,以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注意跨学科综合探讨,突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国家旅游局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供应智力支持。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面对全国旅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及符合课题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核定的评议审批手续,择优立项。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探讨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科研项目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运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依据旅游经济发展的实际须要,在年度科研选题指南范围以外,酌情设立专项任务项目。 其次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日常工作托付中国旅游探讨院(以下简称“探讨院”)担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履行如下职能: 一、探讨、拟定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选题指南; 二、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科研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订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参与审定年度科研项目选题指南; 三、对科研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经费额度提出建议; 四、参与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份,国家旅游局发布科研项目年度选题指南,并接受有资质的学术机构立项申请。每年十二月份,结束相关学术机构申报工作。 第十条 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科研项目: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途、方针和政策;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已经获得博士学位;政府部门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与申请项目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有不少于三人参与的课题组。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者已出国并仍将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或者在项目探讨过程中打算出国停留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得申请项目。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向探讨院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十份及电子文档; (二)《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一份及电子文档。申请专项任务项目的,应供应论证报告,接受其他单位托付的,应供应托付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托付单位应对《申报书》签署审核看法,并加盖单位法人代表名章和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本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评议与审批 第十四条 次年一月份,评委会对申报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科研项目的项目评议分为资格审查和学术评议。 资格审查,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学术评议,指将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由专家对课题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进行评审。学术评议应经过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评委“双盲”通讯评审、专家小组集体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评审步骤。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评审本人申请或本单位申请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申请的评审工作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课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二)课题探讨方向正确,内容充溢,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探讨思路清楚,探讨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组成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肯定的探讨基础,即有肯定数量的前期探讨成果和肯定的文献资料与科研条件打算; (四)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六条 对于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科研项目申请,由评委会向探讨院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七条 探讨院依据评委会提交的立项建议,在核定项目经费额度后,批准立项并向申请人发出《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和《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项目合同书》,并报送探讨院。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立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书》经探讨院签署后,即为正式立项。探讨院对立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一般科研项目的探讨期限一般为一年。项目起始时间从立项公布之日计算,至次年此日的前一日。重大科研项目探讨期限可以为两年。 第五章 项目中期检查 其次十条 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由探讨院组织,一般于立项后当年的七月份进行。探讨周期为一年以上的,中期检查一般于项目启动时间过半时进行。 其次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应填报《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或托付单位签署看法后报探讨院。 其次十二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设计和预定探讨进度开展探讨工作; (二)项目主持人是否对项目担当起实质性的探讨工作; (三)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供应了必要条件; (四)项目经费是否用于项目探讨,开支是否合理; (五)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状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其次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探讨院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无正值理由的,将作出终止《项目合同书》的确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仍未开展项目探讨工作的; (二)项目主持人因条件和实力等因素不能按原安排完成探讨任务的; (三)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缘由不能正常开展探讨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探讨课题的; (五)由于其他缘由课题探讨工作无法接着进行的。 对于探讨院做出终止确定的科研项目的项目经费,由该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退还。 第六章 课题结项 其次十四条 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验收为结项。如不能刚好完成项目者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具体说明申请延长探讨期限的理由,报探讨院同意。延期申请最多可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为半年。 遇有项目主持人亡故、出国不归等状况,可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变更项目主持人申请,报探讨院核打算案。变更项目主持人的项目探讨期限仍以立项公布之日计算。 科研项目成果形式有:探讨报告、学术专著、教化部、国家旅游局主持编写的高校本科以上专业教材、学术论文。 其次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当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