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医疗机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一、政策环境 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始终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干脆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需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缘由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自2001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激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照旧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接着教化,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直到2009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激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渐渐消退。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 (一)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看法》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主动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看法》 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激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激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接着教化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主动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 (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看法》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激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激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四)2012年出台《“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五)2013年出台《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看法》 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供应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符合条件、供应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整价。 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政策表明,总体而言,国家大力激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兴办医疗机构,包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等,渐渐消退非公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在财税政策、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等领域的政策差别,并在新设卫生资源时政策向社会资本倾斜。 二、合作模式 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医疗机构有两种方式:一是与公立医院合作开办;二是单独申请设立。一般而言,由于可以借助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开设医院的难度较小。社会资本单独申请设立时,拟新设医疗机构必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医疗资源的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以公民身份参与医疗机构设立时,为便利后期管理,建议首先以公民为代表人设立一家医疗投资管理公司。(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否均以公司为载体?非营利性在民政局申请吗?),主要有四种模式: 模式一:参与公立医院重组改制 2010年出台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看法》中提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主动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 在省级卫生部门确定公立医院转制名单后,社会资本可依据各地规定参与公立医院转制,如有社会资本完全持有公立医院全部权,并可与当地政府协商将医院变为营利性。 该模式下,社会资源干脆接受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医院的运营基本不受全部制变更影响,有望在短期内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是,目前北京市的公立医院改革重点放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等行政体制改革,暂未启动公立医院的全部制改革。 模式二:与公立医院合作扩建营利性分院(公立医院是否可向分院出资?) 2012年出台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激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变更非营利性质。” 针对有扩建需求的公立医院,社会资本可与公立医院签署合作协议,共同申请新设医疗机构,获批后新建医院。社会资本可与当地政府协商与公立医院采纳不同的营利性质,要求医院定期向社会资本分红。 该模式下,可干脆将公立医院的部分医疗资源安排至新建医院,新设医院较易获得软件设施。但是,由于新建医院建筑物有较长的建设期,回收投资和实现收益须要较长的时间。 模式三:单独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参照本文其次部分的规定和方式申请设立独资民营医疗机构,由社会资本投资拿地和建设医院,并按设立条件购置相关设备、聘请相关人员。 社会资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时,获得土地是关键一步,2012年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京政办发(2012)35号)中提到: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支配,合理支配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该模式操作难度较大,缘由是:首先,没有准确牢靠的医疗资源来源和医院运营体系;其次,医院建设期较长,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 三、北京医疗机构注册相关规定和方式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在北京注册医疗机构有如下要点: (一)设置条件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可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设置条件为:一是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附件1);二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参考附件2)。 (二)受理机构 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的设立申请由北京市卫生局受理审批。 (三)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