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正文精简版)
编号: 江 苏 省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书 聘用单位(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受聘人员(乙方): 身份证号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印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聘用期限 本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聘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聘用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3.甲方聘用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该项工作完成。 第二条 聘用岗位 1.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门工作。本岗位名称为 ,类别和等级为下列第 项: (1)专业技术 级岗位;(2)管理(职员) 级岗位;(3)工勤技能 级技术工岗位;(4)普通工岗位。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乙方在本岗位工作。本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见《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已知悉《岗位说明书》内容。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等情况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 第三条 岗位纪律 1.甲方应当制定具体、明确的单位内部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公正、奖惩分明。 2.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若有违反,甲方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 岗位工作条件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2.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第五条 工资福利保险 1.甲方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政策规定,确定乙方工作报酬为:(1)岗位工资 ,(2)薪级工资 _________,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2.乙方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及其它内部分配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内部分配等规章制度执行。 3.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交纳的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的工作报酬中代为扣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3)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即时单方面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乙方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其岗位。调整岗位的同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第七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违反工作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它有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5)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 5.除本条第4款中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7.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因考核不合格而被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8.聘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0日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调转等手续。 9.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1)聘用合同期满;(2)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4)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2.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