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word版本
附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2017年3月 前 言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2009年启动以来,在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得到了普遍开展,取得了肯定成效。2011-2016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25元提高至45元,先后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基础上,组织专家对规范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包括12项内容,即: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化、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峻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在各服务规范中,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工作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中针对个体的相关服务记录表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工作指标标准由各地依据本地实际状况合理确定。 《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朝气构为居民供应免费、自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限制、妇幼保健、卫生计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朝气构的相关业务指导。其他医疗卫朝气构供应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制订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须要变更和财政承受实力提高等因素不断调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依据实际状况适时对《规范》进行修订。 目 录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1 健康教化服务规范22 预防接种服务规范26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30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43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53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56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61 严峻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66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73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80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91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94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峻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二、服务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状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状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严峻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依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供应状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逐步为服务对象制作发放居民健康卡,替代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作为电子健康档案进行身份识别和调阅更新的凭证。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依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供应状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依据标准规范上传区域人口健康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的规范上报。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运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依据复诊状况,刚好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须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全部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刚好归档。 (四)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 1.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死亡、迁出、失访等,均需记录日期。对于迁出辖区的还要记录迁往地点的基本状况、档案交接记录等。 2.纸质健康档案应逐步过渡到电子健康档案,纸质和电子健康档案,由健康档案管理单位(即居民死亡或失访前管理其健康档案的单位)参照现有规定中的病历的保存年限、方式负责保存。 三、服务流程 (一)确定建档对象流程图(二)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流程图 四、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其他医疗卫朝气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刚好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 (二)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运用过程中要留意爱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要留意爱护信息系统的数据平安。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多种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刚好更新健康档案信息。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应保证居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信息能汇总到电子健康档案中,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四)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纳17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上实现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五)依据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精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假如服务对象须要可供应副本。已建立电子版化验和检查报告单据的机构,化验及检查的报告单据交居民留存。 (六)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依据防盗、防晒、防高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