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
国家关于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 发布时间:2011-11-30 点击率:464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实行《中共中心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看法》(中发〔2011〕5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看法》等9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接着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市、广东省、重庆市进行试点,《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方法》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目 录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看法》 2.《关于担当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看法》 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看法》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看法》 5.《关于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看法》 6.《关于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 规定》 7.《关于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看法》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安排制度改革的看法》 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方法》 附:10.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看法(中发〔2011〕5号)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看法 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依据《中共中心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看法》(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看法: 一、原则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依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驾驭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方法。 二、类别划分 依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担当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担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担当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有关政策规定。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担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供应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担当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对社会供应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供应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接着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依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状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担当义务教化、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担当高等教化、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依据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供应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干脆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三、工作程序 (一)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分类前,要对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数、经费来源等状况全面调查摸底。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担当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峻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 (二)制定分类方案。各省(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在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看法的基础上,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结合实际探讨细化分类标准,拟订分类书目,制定分类方案,并征求中心机构编制部门看法后,报省级党委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分类。各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看法,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看法,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看法,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看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省(区、市)要将确定为担当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单报中心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省级以下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 中心各部门要依据本看法要求,探讨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看法,经中心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看法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关于担当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看法 依据《中共中心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看法》(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担当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看法: 一、原则要求 依据政事分开原则,精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担当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依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究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依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限制机构编制;依据主动稳妥原则,按部就班,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事业单位担当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担当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担当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担当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担当的行政职能。依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整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运用行政手段;相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担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部分担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担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已认定为担当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接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运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