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带薪年假的特别规定
国家关于婚假 丧假 女职工产假 带薪年假的特殊规定 一、婚假和嘉奖婚假 依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当依据详细状况,酌情赐予1—3天的婚假。假如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须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当依据实际须要,另外赐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当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详细规定。 依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支配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假如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嘉奖婚假。如山东省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二、丧 假 依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当依据详细状况,酌情赐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假如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须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当依据路程远近,另外赐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详细规定。 三、女职工产假 依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医务部门的证明,赐予肯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赐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赐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假如企业没有参与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假如企业参与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支配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嘉奖产假,各地嘉奖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如有的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赐予男方护理假七日,有的给一个月。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爱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削减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四、带薪年假 年休假制度是指员工每年享受的连续休假期间,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照付。年休假制度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一般由单位依据自己的详细状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依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详细方法。为此,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其次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2年6月15日中共中心、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接着贯彻执行。” 而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心、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其次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依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格、岗位等不同状况,有所区分,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留意均衡支配,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但第四条又规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依据详细条件和实际状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目前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主要是由企业依据自身状况参照执行的,并不是强制实行带薪年休假。企业是否实行带薪年休假一般是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若企业规章制度中无此规定,一般不支持员工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要求;反之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对带薪年休假有明确的规定,则依据该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