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老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老师沟通,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化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老师(以下简称出国老师)的主动性,进一步完善出国老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化沟通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供应资助的出国老师。 其次章 工资及津贴补贴 第三条 出国老师在国外任教期间,依据出国老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单位:美元/月 级 别 职 别 工资标准 一级 教授、探讨员 2100 二级 副教授、副探讨员 1900 三级 讲师、助理探讨员 1700 四级 助教、实习探讨员 1500 第四条 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 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激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老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 出国老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供应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供应交通补贴: 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 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老师也同时享受。发放标准和方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老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峻战乱(严峻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老师工作生活造成严峻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老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须要接着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家为出国老师供应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老师运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老师个人全部,并由出国老师依据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第九条 出国老师在同一地点连任,国家从其次任期起先,每任期供应安置费400美元,用于家具家电及教学设备的修理。 第十条 出国老师赴任前可领取一次性出国补贴3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公证、护照签证、体检等费用及赴离任、休假、探亲期间的国内旅费。 第十一条 出国老师配偶享受配偶补贴。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500美元,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200美元。艰苦地区随任配偶,同时享受出国老师艰苦地区津贴标准1/3的艰苦地区津贴。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的,不享受配偶补贴。配偶随任期间,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出国老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全年月平均国外工资。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十三条 出国老师在国外任教期间,除医疗费、租房费和国际旅费以外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十四条 出国老师在任教地的住房,按协议由国外聘用方供应的,国家不再报销租房费用;如聘用方不供应住房或不报销租房费用的,由出国老师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标准提出自行租房申请,报教化部审批。 第十五条 出国老师自行在外租房的,教授、副教授租房标准为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讲师、助教租房标准为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教化部对出国老师的租房申请和房租费预算进行汇总、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出国老师任教期间,在国内、任教国或在第三国看病所发生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纳分段计算、由个人和国家分别负担的方法。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及以下的,全部由出国老师个人负担; (二)全年医药费支出在240—600美元的部分,出国老师个人负担30%,其余由国家报销; (三)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出国老师个人负担5%,其余由国家报销; (四)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如聘用方供应医疗保险或报销医疗费,国家不再报销出国老师医疗费。 第十七条 在疟疾、登革热、霍乱、伤风、麻风病高发区任教的出国老师,预防和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费、医疗费和防疫费由国家全额报销。 第十八条 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购买补药发生的支出)全部由出国老师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国老师在任教国投保医疗保险的费用,按上述分段方法和比例报销。 其次十条 出国老师因公负伤的,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等由国家全额报销,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个人据实缴纳;因交通或其他事故受伤的,责任方赐予的赔偿归个人,个人须偿还国家为此支付的医药费等有关费用。 其次十一条 出国老师配偶随任、探亲期间的医药费开支,按以上规定执行。 其次十二条 出国老师和配偶赴离任、公费休假或探亲的国际旅费,按协议规定由聘用方供应的,国家不再报销;聘用方不供应的,在教化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 其次十三条 因教化部工作要求,出国老师临时回国或到第三国参与有关活动,旅费可由国家支付。 其次十四条 出国老师和配偶赴离任、公费休假或探亲,以及出国老师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由个人确定,报销的最高座位等次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车厢和轮船三等舱。 其次十五条 出国老师任期为二年或以上的,在国外任教满一年后可回国休假一次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一次,国际旅费按规定报销。 其次十六条 出国老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其配偶可以选择随任或探亲,随任配偶可按出国老师规定回国休假一次。 不随任配偶在出国老师国外任教满一年后,可到出国老师任教地公费探亲一次,如放弃探亲,可转给出国老师本人运用。 其次十七条 出国老师回国或到第三国休假、探亲,均须报请我驻当地使领馆批准,并利用任教单位假期出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合同的执行。 其次十八条 出国老师及其配偶公费休假或探亲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出国老师休假和探亲期间,艰苦地区津贴停发,超过批准期限,停发国外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随任配偶休假期间,艰苦地区津贴停发,配偶补贴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发放;不随任配偶探亲期间,在批准的探亲期限内,按随任配偶标准享受艰苦地区津贴和配偶补贴。 其次十九条 出国老师应邀参与任教国举办的学术会议,参会费用自理。任教期间到第三国或回国参与学术会议,须经任教单位同意并报教化部批准,参会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出国老师任教期间,聘用方支付的各项收入及赐予报销的有关费用之和等于或高于本规定所规定的国外工资、津贴补贴、房租和来回国际旅费之和的,收入全部留归个人,国家不再发放和报销任何费用;如低于本规定的,不足部分由国家补足,同时个人任教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一条 出国老师经费由教化部核拨我驻外使领馆和教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