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国家对担当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申请、受理、评审、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具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担当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二)取得试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三)具有申请授权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3年以上业务经验,具有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订、探讨和开发实力;拥有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水平经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学问,熟识相关法律法规;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验,其中国家规定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意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确定; (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授权的期限内。 (四)国家认监委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依据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授权的确定。确定授权的,国家认监委自确定授权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授权证书、颁发国家质检中心印章和授权标记章;不予授权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国家认监委公布取得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名录以及授权范围等信息。 第九条 授权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国家质检中心须要持续授权的,应当在授权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应当对其进行复审,复审符合要求的,持续授权。 未提出持续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有效期届满后由国家认监委注销授权证书。 第十条 已经取得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须要变更授权项目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变更申请。须要进行技术评审的,国家认监委可以结合定期监督进行评审或者组织特地评审,技术评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授权项目。 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质检中心授权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取得《试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后,方可从事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的程序,在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和授权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适当位置加盖国家质检中心授权标记章。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对其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所属法人对其担当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中心通过担当或者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检验技术、检验方法的开发和探讨,试验室实力验证以及跟踪国际与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动态探讨等工作,以提高其产品质量检验实力,并持续保持。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中心在担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监督抽查规定,并刚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状况和问题,提出产品质量监督建议。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中心通过参与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刚好驾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业务学问,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检验技术实力。 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隐私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中心不得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检验任务。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中心不得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向社会举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其次十条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验活动和检验结论提出的异议。 其次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国家质检中心进行定期监督评审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应当在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对国家质检中心进行不少于1次的定期监督评审,对其检验技术实力和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对国家质检中心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实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出现申投诉情形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其次十二条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书面报送上一年度与授权有关的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安排和其他产品质量检验信息。 国家质检中心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实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当刚好报告国家认监委。 其次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授权时,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授权,并赐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授权。 其次十四条 国家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峻的,暂停授权6个月,暂停期间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一)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检验,但未造成严峻后果的; (二)定期监督评审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发觉不符合授权条件的; (三)未按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上一年度与授权有关的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安排和其他产品质量检验信息的; (四)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实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改变,导致检验实力不能持续维持或者其检验水平与其它同类检验机构相比已明显落后的; (五)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等活动的; (六)利用担当监督抽查任务乱收费或者进行不正值竞争的; (七)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