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呈报领导批准立案 送达惩罚确定 对案件进行审理,形成处理看法 监察大队对立案审查 作出行政惩罚确定 起草调查报告及提出处理建议 呈报领导批准 确定移送(司法、监察或有管辖权单位) 符合条件提出立案申请 确定予以撤案 确定补充调查 调查取证 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行听证 送达行政惩罚和听证告知 执 行 结 案 立卷归档 不予立案 受理(违法线索发觉)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5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对举报发觉、巡查发觉、上级交办等发觉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状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须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刚好支配人员进行核查。发觉违法行为后,刚好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 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状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看法、主管领导批示看法等。并在独立案起60日内做出惩罚确定,困难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殊困难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 1、取证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托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实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 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状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勘测现场后刚好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看法。 4、处理看法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审议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笔录》,由参与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看法,应当照实记入笔录。调查终结后认为应当赐予行政处分的,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填写《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告知和听证 1、告知 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惩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可以分别成文一并下达,也可以合并一个文书下达,但要把内容也合并。 2、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实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实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惩罚听证通知书》。实行听证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惩罚听证笔录》。 五、确定和送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惩罚确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 六、催告和强制执行 1、催告 送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惩罚确定书》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惩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惩罚确定的,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2、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被惩罚人10日后,如被惩罚人仍拒不履行惩罚确定的,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托付书》连同案卷一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