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知识题库
国土资源学问题库 ----------------------- Page 1----------------------- 国土资源学问考试题库 一、填空题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的 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限制建设用地总量。 2、建设项目用地实行 (分级) 预审、备案制度。 3、建设项目限制指标必需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五项指标要求。 4、国家实行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5、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 (农用地、建设用地、 利用地 )。 6、建设占用土地,涉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 (农用地转用)手续。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 (分级)审批制度。 8.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划分土地利用区)。 10、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 (原批准机关)批准。 11、耕地爱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爱护。 1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由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1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14、临时运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 二年 ) 。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16、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平安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必需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削减,质量不降低)。 17、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 严格土地管理的确定》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爱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18、权属调查包括(土地权利人状况、宗地权属性质、界址位置、用途)等。 19、土地统计的主要包括(土地面积、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 20、土地统计以县级行政辖区为统计单元,建立(地统计台帐和统计簿)逐级统计汇总上报统计结果。 21、土地确权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审查并确定某一宗地的(现状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类型与其范围)。 2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全部权,土地运用权和它项权利)争议的调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 23、土地调查是对(土地的权属、土地利用类型、面积、质量、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等的调查。 24、地籍调查实行全国统一分类。分为(村庄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 25、城镇地籍调查的比例尺为(1:500)。 26、村庄地籍调查的比例尺为(1:500—1:2000)。 27、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28、地籍调查方法以(宗地)为单元。 29、(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详细负责土地登记工作。 30、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与宗地界址坐标,可以托付 (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31、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 项,应当与 (土地登记簿)一样。 32、不予土地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33、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34、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35、依法抵押土地运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 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运用权(抵押)登记。 36、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与其附属设施涉与建设用地运用权转移的,当 人应当申请建设用地运用权(变更)登记。 37、土地登记簿以物的编成为基础,以街道为单位,按(邻居与宗地号)依次排列组装。 38、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进行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的,在 (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39、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 40、一个土地运用权人或全部权人运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41、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运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运用权。 42、土地运用权转让包括 (出售、交换、赠与)。 43、《土地复垦规定》是(1989年1月1 日)颁布施行的? 44、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原则? 45、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赐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46、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依据 (占多少, 垦多少)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47、土地整理按对象分为 (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48、对不履行或者不依据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情节,处以每亩 (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49、《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 月19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1986年10月1 日起施行,又于(1996年8 月29 日)修正。 50、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5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全部,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全部权。 52、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爱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 53、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54、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 (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55、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56、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需依法申请登记,领取 (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57、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58、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允许登记的最大勘查范围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58、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 (6)个月内起先施工。 60、探矿权运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 61、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其标准为: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2000)元,其次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10000)元。 62、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6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6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65、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