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机关监督检查小结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比照本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逐项开展自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总结如下: 一、行政惩罚实施状况 1、行政执法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及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具备合法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行政执法业务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代理。 2、行政执法程序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能够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依法按程序开展国土资源执行监察工作。在历次执法过程中,最少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亮证执法。依据国土资源行政惩罚书目,严格落实《省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充分听取行政惩罚相对人陈述、申辩看法后,全方位的调查取证,运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发的执法文书样本,按要求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告知、送达各类通知和确定文书。执法人员能够廉结自律、秉公执法,至今未收到行政执法相对人关于对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作风等问题的投诉。 二、行政审批实施状况 1、行政审批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享有对本行政辖区内的临时用地审批和部分矿业权的设定、延期和变更的行政审批权。 2、行政审批许可过程 我局严格根据2012年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后的审批书目进行行政审批许可。对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都能遵照承诺办理时限内办结,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格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