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公路运输合作协议
国内货物马路运输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托付方): 乙方(受托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定于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同等合作、诚恳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同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托付为甲方供应国内马路运输服务。在服务全过程中,乙方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甲方操作指令,诚恳信用,主动高效地完成甲方所托付的任务。 其次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必需具有相关部门认可的国内道路货物运输资质和完备的手续、相应的运输实力,并且能够依据甲方要求供应符合甲方要求的车辆,乙方供应的车辆应保证: A. 符合运输货物条件的质量完好的车辆; B. 阅历丰富的驾驶员; C. 持有在有效期内的行驶证、驾驶证、保险证、车辆营运证等合法证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运输方式。乙方应保证对其拥用或合作的车辆定期检修或检查,使车辆处于平安正常运行状态。 2. 依据双方约定,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的发货通知后,应准时到达甲方指定的装货地点,不得延误时间,否则甲方有权取消用车或不将货物交给乙方运输,且不担当任何责任。 3. 提货时,乙方须派指定人员在装车前对所提货物进行验收,依据甲方供应的《发货单》上件数、重量、体积及外包装进行核对,并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 4. 装货时,乙方应严格依据规范操作,避开依次搞错或放置颠倒,造成卸货困难或货物损坏;留意货物堆码间隙防止滑动碰撞,并特殊留意货物堆放的方向性;若货物需蓬布遮盖时应避开勒伤或过度挤压;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否则应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5. 乙方必需确保全部托运货物的平安,不使货物受潮、受热、受损、受挤压、丢失等。乙方应对所托运货物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开托运货物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易污染等危急物品混装,因装卸货物不当或其它可归责于乙方的缘由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悉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6. 乙方应对甲方托付承运的货物其运输过程实时跟踪并进行状况反馈。按要求刚好供应车辆在途信息。 7. 在货物运输途中出现任何问题 如交通事故、交通中断、等意外状况,乙方应马上通知甲方指定联系人或有关负责人,同时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害扩大,并依据甲方指示处理。假如乙方超过24小时未能报告,或其他缘由造成甲方无法向其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全部由乙方担当。 8. 乙方应准时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交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细致核实收货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遇收货人要求变更收货地址,必需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变更。若出现因故无法送达或收货人拒收等问题,乙方应马上将此状况刚好、精确、完整地通知甲方,并等候指示。假如货物被拒收,乙方应在送货单上注明拒收缘由。若客户拒收缘由是由于乙方运输造成的,则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担当(来回运输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干脆损失)。 9. 卸货,由乙方负责按收货人指定的位置安放好货品。装卸车过程中,乙方应防止野蛮装卸(包括抛、推、滚动等),凡是在卸货过程中货物发生摔、碰、损伤或损坏应刚好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发运,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0. 当甲方须要查询货物的卸货及送货信息时,乙方必需将到达时间、卸车时间、卸货完毕时间及货物签收时间刚好汇报给甲方,并妥当保管签收单正本,直至交给甲方. 11. 非正常工作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乙方仍旧依据甲方要求供应运输服务,且不收取额外费用。 12. 任何状况下乙方对甲方托运的货物不得留置,如遇特殊状况(自然灾难或受不行抗因素的影响),必需第一时间反馈给甲方,并主动的实行弥补措施,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依据留置货物价款的5%的金额支付违约金。 13. 乙方供应的运输服务需达到甲方运输标准;对不能达标部分,乙方必需限期(在15天内)整改,超过15天仍未达标者,甲方有权马上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供应运输货物的装卸标准、装卸工艺规范及所托运货物的精确卸货地点、时间、签收人等必要信息。 2. 若因甲方供应信息错误造成错送,甲方担当运费及相关损失,但乙方应主动协作甲方追回错送货物。 3. 甲方托付的货物应非国家法律明文禁运产品。 4. 甲方应确保托付货物的包装符合要求,一旦货物交接完毕,即视为甲方货物包装符合乙方承运要求。 5. 甲方有义务按附件约定价格向乙方支付运费。假如甲方要求供应超出所附价格条款之外的服务,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条 费用及结算 1. 马路运输货物实行门到门或门到港包干费用,详细运输费用标准详见附件。该费用已经包含各类承运货物的运输保险费、过路、过桥、过境费、各种超重罚款、木材检疫罚款、货物装卸费、分点分送费和承运危急品罚款在内,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各种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担当和赔偿。 2.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需变更运价,需经双方协商一样,书面确认,盖章签字后方可生效。 3. 同一日内甲方分批次发运到达同一目的地的货物数量进行累计收费,只开一份总单。 4.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交有关上一个月发生且依据本合同规定应由甲方结算的运输费用的结算清单,并保证上月全部签收回单全部交给甲方。 5.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清单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甲方可以向乙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要求共同复核,如核对无误,则通知乙方开出本公司正式的运输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支票或其它方式向乙方支付与发票金额相等的费用。 第五条 责任与赔偿 1. 从乙方的授权人在甲方的出货单上签收起先,至甲方的客户在乙方携带的甲方出货单签收为止,乙方作为承运人对运输全过程负责。 2. 乙方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污染、变质担当全额部赔偿责任,但是因不行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导致的损耗以及甲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担当责任。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供应在货物运输中第三方供应应乙方的全部相关单证及经相关政府部门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货物发生破损、丢失等状况的书面报告以及索赔证据。 3. 双方对于遭遇不行抗力影响部份均可免责,但应在合理时间内供应有关权威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4. 乙方需按甲方的要求返回指定的签收回单,若乙方按期限未能将甲方指定签收回单交给甲方的,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该票签收回单所涉及的全部运输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的实际损失。 5. 由于乙方缘由造成货物错送、冒领,因此给甲方带来损失,乙方需担当全部责任。 6. 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缘由造成的送货延误,按附件《关于对承运商运作质量的奖惩标准》执行,同时由上述缘由引起收货人对甲方的索赔,由乙方担当。 7. 如因费用结算、赔偿、付款日期等问题乙方有争议时,应书面先知会甲方,共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因此而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私自扣押甲方所托付的货物或签收单。否则,乙方需担当因私自扣押甲方所托付的货物或签收单而给甲方及甲方客户所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