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人事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人事管理的程序与规那么 一、人事管理规章 ● 总 那么 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那么办理。 〔二〕本规那么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从业人员而言。 ● 雇 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 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试用申请表,原那么上职员试用3个月,作业员试用40天,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效劳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科缴验以下表件: 〔一〕全户户口本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后效劳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一张。 〔四〕试用同意保证。 〔五〕人事资料。 〔六〕扶养亲属申报表。 〔七〕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第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得雇用: 〔一〕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亏欠公款受处分有案者。 〔六〕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者。 〔七〕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八〕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九〕未满15岁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契约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共分八职称,其职称与职位对照见表。 〔二〕从业人员晋升方法另订。 ● 保 证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十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保证书原那么上要求殷实独资或合伙行号〔铺保〕。 〔二〕公司保无效。 〔三〕如个人保,限有不动产方有资格,并应详列不动产明细〔含地号〕。 〔四〕行号保证应盖方型印鉴始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 〔一〕效劳本公司员工。 〔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亲属。 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有以下事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并愿放弃先诉抗辩权: 〔一〕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悬欠帐款不清者。 第十三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另觅得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人有以下事情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 列事情发生后15天内,另行觅妥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铺保的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 〔四〕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五〕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五条 被保人离职3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证书即发还其 本人。 ● 服 务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厅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到达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 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 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 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 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 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平安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 ,如确为重要事项时, 应经主管核准前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那么,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十九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那么以双方旷工〔工〕一日论处。 第二十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以下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 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论。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议论。 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径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那么,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其待遇方法另订〕。 第二十二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本薪 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从业人员年度薪资 调整方法由人事单位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二〕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 第二十三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二种,月薪人员,翌月5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 每月发放二次,当月20日及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