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都市化的发展
一、前言 由於都市化的發展,促使人們生活空間的擁擠程度更加明顯,再加上國人生活型態及重視休閒的觀念日趨改變,人們對於休憩的空間需求也相對增加,使得市民雖身居於都市,內心卻嚮往大自然。 因而,為滿足人類對休閒環境之需求,一些先進國家紛紛在都市內或鄰近郊區興建社區自然公園,不僅得以提高生活品質,更能培育市民愛護自然之觀念,以產生保護環境行動等具體效益。沿著台灣北海岸淡水河下游往上溯行,不難發現其河岸遍佈草澤、泥灘等濕地地形,對於野生鳥類而言提供了極佳的渡冬、覓食、繁殖和棲息的場所 (自然生態保育週,1998)。 關渡自然公園與華江雁鴨自然公園皆具備由淡水河主支流交會所形成的濕地生態特性,且同屬台北市政府轄下,並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在經營目標上極為相似。自2001年起,臺北市政府依據「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將關渡自然公園以公辦民營的方式委託?社團法人台北市野鳥學會?經營管理,而台北市野鳥學會以非營利且自負盈虧的方式百分之百回饋園區;相較於華江雁鴨自然公園仍為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直接經營辦理,形成不同經營型態下兩公園的使用效率或管理維護等方面有所差異。 本文擬探討不同經營型態下的自然公園,在經營管理或使用型態上差異為何,共分為五節,第一節為前言,第二節討論關渡自然公園經營管理,第三節討論華江雁鴨自然公園經營管理,以及第四節比較關渡與華江雁鴨自然公園經營之差異,最後是結論。 二、關渡自然公園經營管理 (一) 關渡地區背景說明 關渡地區位於基隆河流入淡水河口所形成的沖積扇平原,在河運興盛時期,它曾是船隻繳納關稅、休息落腳的重要渡口,往來的商賈、旅客、香客川流不息。肥沃的關渡平原裡密佈著農田、養鴨住戶,盛產魚蝦及鴨蛋的關渡河域,自有紀錄以來,一直都是候鳥駐足之地(關渡自然導覽,2002)。 然而,這樣的情境已逐漸走入歷史。1964年時為解決颱風、洪水氾濫等問題,炸開位於現今獅子頭附近的關渡峽,使得關渡峽喪失原本鹹、淡水區隔的特性,造成海水長驅直入,再加上後來超抽地下水所引起的地層下陷,迫使許多農地廢耕、養鴨戶數大減。自1980年代起違法傾倒廢土嚴重,關渡平原亦受危害,形成公園內多處廢土堆或自然演替後的陸生草生地(關渡自然公園環境重要因子影響說明書,1996)。 (二) 成立關渡自然公園經營計畫 1、成立緣起 每年春、秋兩季總有大批的鳥類南北千里跋涉,而關渡地區正是秋季候鳥南遷來台的第一補給站,春天北返故鄉,因而激發不少愛鳥人士積極推動關渡野鳥的保育工作。1981年台北鳥會張根巽先生函台北市政府建議將關渡沼澤區劃為保護區,1985年國建會國家公園及自然景觀小組會同相關學者一致建議關渡沼澤區規劃為台北都會區自然公園之一,1990年農委會自然文化景觀審議小組建議,將把關度自然保存區改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為「關渡水鳥保護區」,爾後此區成為第一個依野保法公告的野生動物保護區(關渡生命,1994)。 最後在1993年劃設位於台北市北投區內之貴子坑以西、大度路以南、基隆河以北之間的區域為「關渡自然公園」(見圖一),並於1995年台北市政府審議通過「關渡自然公園用地取得特別預算」,次年完成土地徵收補償,取得約57公頃面積之管理使用權。2001年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正式委託台北市野鳥學會以公辦民營的方式接受委託經營,並對外營運(台北市政府建設局,1998、林輝銘及劉曜華,2004)。 圖一、關渡自然公園位置圖 資料來源:Google 2、經營目標 關渡自然公園設立目的有別於一般都市公園,乃為了保育鳥類而保存的一片開放重地,因而需應用野生動物的經營原則與技術來維持自然生態體系原有的天然棲地,並修繕曾遭受破壞或是缺乏的缺乏之處(關渡自然公園細部規劃,1988)。經營方向圍繞在保育、教育、休閒、研究四個主軸發展上,並提供溼地沼澤區補注、涵養地下水及淨化水質之功能。 3、分區使用配置 關渡自然公園佔地約為57公頃,由淡水及半鹹淡水水池、草澤等溼地環境所構成,全區分為「主要設施區」、「保育核心區」、「戶外觀察區」、「永續經營區」等(見圖二)。 圖二、關渡自然公園園區配置 資料來源:關渡自然公園網站,2007 主要設施區佔地5公頃,是遊客主要活動的地方,區內設有自然中心、賞鳥小屋、步道及解說系統等設施。保育核心區為園區自然保育的主要場域,本區不開放遊客進入,但遊客可以透過自然中心二樓的望遠鏡或賞鳥小屋來觀察這一區的狀況。區內戶外觀察區是靠近關渡堤防的兩個賞鳥廣場,提供遊客不同的角度觀察關渡的生態。而永續經營區為自然生態與人類活動的緩衝地帶,包括園區東側的稻田區、水磨坑溪水域、海岸等,提供鳥兒不同的棲息環境(關渡自然公園網站,2007)。 (三) 經營方式 自2001年起,臺北市政府依據「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見表一)將關渡自然公園正式委託?社團法人台北市野鳥學會?經營管理,成為國內首座完全委託民間經營運作的生態保護區。依該法之規定主要項目如下: 表一 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條目 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經營管理,係指市政府委託機關〔以下簡稱委託機關〕將市有財產以現況委託受託人營運,受託人應負市有財產保管維護責任,並得依產品消費或服務內容對外收取相關費用。 第五條 受託人對於受託業務須獨立設帳並自負盈虧,委託機關不給予任何經費補助。但屬公益性之委託業務或受託人願出資改善原有設施,經核確能提昇服務品質者,委託機關得就其業務性質或個案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應於契約書中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案名稱。二、委託人、受託人全銜。 三、委託經營管理之標的、設施清冊、維修管理、保險、稅捐及損害賠償之規定。 四、委託經營業務、項目、範圍、原則。五、委託期限。 六、受託人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 七、受託人應繳租金、使用費、回饋金及權利金、保證金。 八、雙方權利義務〔包括受託人應投資之資金、應負擔之費用支出及其他權利義務等〕。 九、對於第三人權益及公共平安之保障。 十、受託人對於委託機關每年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不得拒絕。 十一、受託人每年對於受託業務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決算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送市政府查核後報市議會備查。但受託人為非營利法人或團體時,財務決算報表得不經會計師簽證。 十二、違反契約應負之責任或罰則。十三、委託內容變更之規定。 十四、委託契約終止、解除、續約之要件。十五、雙方應遵守之規定。 十六、受託人所提經雙方協商修正後之經營計畫契約之附件與契約同等效力。 十七、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 受託人在委託期間屆滿時如欲續約,應於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將經營管理成效擬具工作報告送委託機關審議,經審議確屬營運績效良好者,報經市政府核定後為之。其委託期間合計以九年為限。 依該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關渡自然公園有委託期限之限制,期初簽定是以為期七年的契約方式委外經營,在經營過程中假设違反契約辦法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