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郊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风景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须要实行规划限制的区域。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的城市规划范围,由旗、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依据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有安排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严格限制市区规模,限制城市人口发展,合理发展小城镇。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农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必需符合城市规划,听从城市规划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爱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旗、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听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其次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状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便利生活,促进流通,旺盛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爱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抗震、防空等要求。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具体规划。 总体规划又分为远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条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的分区规划、具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具体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empirenews.page--] 其他建制镇的具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经济开发区和外商进行成片开发的建设区规划,由市或者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具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在成片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市及旗、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建设须要,可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具体规划作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需严格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阻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平安,污染城市环境,破坏水源地和城市风貌,不得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非配套建设应当按规定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必需符合市的总体规划,并要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有安排地组织实施,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提高综合开发效益。 新区开发要避开地下矿藏。 第十六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要体现民族传统特色,爱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区。 旧区改建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严格限制建筑密度。 第十七条对严峻污染环境及影响居民生活的厂矿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需关、停、并、转或者迁移。凡城市规划已确定迁移的厂矿企业,不得在原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 第十八条旧区改建需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时,必需严格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拆除。 旧区的原有待改建房屋不得扩建,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擅自扩大。 第十九条城市各项建设和城市道路两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绿地。绿化用地,新建区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0%。凡征用或者拆迁、改建城市居住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同时按比例征用绿化用地,并负责该地段的绿化。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其次十条本方法所称建设用地系指除农田基本建设和小型水利建设运用土地以外的各项建设用地。 其次十一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需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应当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核发选址看法书。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需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看法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看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empirenews.page--] 其次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须要申请用地时,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审批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国家、地方安排部门年度批准文件及申请用地的书面报告,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其用地位置和限制范围,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填好的申请书和地形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建设性质和规模,划出建设用地的具体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附图、附件;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运用手续;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土地运用手续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建设用地面积、位置和界限时,必需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手续。 其次十三条凡运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需负责缴纳沿规划道路用地界限同等长度、规划道路宽度一半的用地面积的土地运用费,并拆迁该地段内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 其次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安排部门年度批准文件、申请用地的书面报告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图之日起,20日内分别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并在接到其他必要报批文件后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