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体育局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体育局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体育局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动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提高行政资源运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依据上级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运用管理、调整安排、修缮维护、水电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平安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机关办公用房的运用单位以及广阔机关干部职工应增加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疼惜机关办公用房设施,维护机关办公环境和秩序,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平安、舒适的办公环境。 其次章调配与运用管理 第四条 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依照“机构编制人员、面积安排标准、集中办公运用”的原则,由机关办公用房清理领导小组,依据各科室和楼内办公的局属二级单位运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依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运用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第五条 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闲置办公用房调配运用需向局党政主要领导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运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修缮维护机关办公用房,应在保证平安、环保、卫生、节能节水、注意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运用功能的前提下,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统一标准、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注意完善房屋运用功能,严格限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三章水电管理 第七条 机关大楼内供水管道、供电线路及水电表(即:表外部分)统一由机关事务中心管理维护,各运用科室、二级单位如需增加用电用水设施的,应向机关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由机关事务中心监督实施。严禁私接私改水电管线。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加节约意识。节约运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顺手关闭水龙头、照明开关和用电设备,发觉管道漏水应刚好告知机关事务中心。严禁运用高耗能电器。 第四章环境卫生与平安管理 第九条 机关大楼内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管理,确保楼内卫生整齐、美化净化。 第十条 各科室、二级单位要自觉搞好室内,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齐,室内室外清洁光明,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文明素养和卫生习惯,疼惜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 各科室、二级单位要提高平安意识,切实落实平安责任。要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常常对办公用房、机房、档案室等重点部位作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觉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刚好报于机关事务中心进行修理,消退各类平安隐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