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乌素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呼和乌素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安排及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爱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其次项的规定,制定我矿2011年职业病防治安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担当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留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依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爱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限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实行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依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安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方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限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安排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照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状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状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主动协作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短暂或永久丢失劳动实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供应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动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爱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爱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书目》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方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我矿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峻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殊严峻,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峻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平安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照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需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需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驾驭特殊职业危害防护学问,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需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安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状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状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需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担当)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途和疏散方法、财产爱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运用指南、医疗救援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方法》的规定,报告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马上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朝气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觉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刚好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觉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刚好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朝气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刚好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刚好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需树立法制观念,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