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阳宾馆租赁合同
向阳宾馆租凭合同 甲方(出租方)将坐落于钦州市向阳路8号向阳宾馆(不含一楼饭店)整栋,建筑面积880㎡.租凭给乙方(承租方)开宾馆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用途 房屋的租凭用途为:旅业(宾馆) 第二条 房屋租金及付款方法 一 房屋及屋内设备物品租金,自第一至三年租金为12000元/月。从第四个租赁年起年租金按上述租金递增10%。 二 租金支付方式:采纳一月一付方式,时间必需是次月租金前面一个月提前付给甲方指定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三 在双方签订之日起甲方给乙方1个半月(45天)时间作为装修时间不记租金,但固定性装修设施在租赁期满后归甲方。 第三条 租凭期限 一 房屋租凭期自2012年 月 日至2017年 月 日,共五年。 二 租凭期满,乙方有意续承租,应当在合同期内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要求,甲乙双方可依据当时实际行情续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续租运用。 第五条 乙方责任义务 一 在租凭期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用途 二 租凭期满乙方应对房屋内全部旅业设施设备及日常用品依据清单数量还给甲方,不得有意人为损坏。 三 乙方在租凭期内所发生的水电费, 费闭路电视费用等由乙方负责。 四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遵纪遵守法律。如有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五 乙方应合理运用并爱惜该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因为乙方保管不当或者不合理运用致使该房屋有损坏乙方应自行修理及赔偿。重大自然损毁乙方应当刚好通知甲方修理处理。 六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万元作为押金,如有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租赁标的物损坏(非人力不行抗拒因素除外),或者拖欠租金水电等费用又未能刚好处理的状况下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 第六条 甲方责任义务 一 甲方负责办理有关经营证件更名手续。 二 乙方在经营中的人生平安应当得到爱护。 三 如在营业当中有关部门须要改进(消防不符的要求)应由甲方负责。 四 房屋如遭遇自然灾难,或房屋本身主体结构缘由等不因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损毁影响正常营业的,甲方应当刚好负责修理。 五 甲方保证此租赁房屋无任何债务纠纷,合同期前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其他房屋产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六 房屋租赁税应由甲方负责,但甲方可不出具租赁税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如不能遵守合同中的第五、六两条,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或者租赁期满双方不再续租的三天内乙方需将租赁标的物退还甲方。甲方将人民币五万元退还乙方。 第八条 合同的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的刚才中,若有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钦州市人民法院进行仲裁解决。 合同附件: 1、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 甲方产权证或产权证明一份。 3、 设备设施清单一份。 本合同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地点:钦 州 市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