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致商铺招商代理合同
华联大厦首层商铺招商代理合同 甲方:深圳市华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411室 电话:0755-83668078 传 真:0755-83668429 乙方:深圳市同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华富路1004号南光大厦四层东 电话:0755-83778710 传 真:0755-83778535 甲乙双方本着同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首层商铺的招商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物业位置 位于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首层,建筑面积1150 m2,此商业项目系甲方开发建设,甲方已经获得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及其它政府部门批准。本合同为甲方托付乙方对本项目进行代理招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托付。 二、托付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整体招商完为止。 三、合同履行方式 1. 甲方:负责将本合同物业交付乙方代理招商,审定乙方的招商方案,协作实施乙方的招商运作;与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按月收取租金。 2. 乙方:供应公司的客户资源给甲方,代理招商本合同物业。 2.1 招商形式:由甲方确认乙方所供应之商业客户,并签署确认书。 2.2 由甲方收取租户所交付的包括定金、押金、租金等全部入驻前须支付的款项,甲方必需在与乙方介绍之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收取租户定金后马上支付给乙方招商代理费。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 1.1 确定租金价格和定金、押金金额,并有权依据市场动态适时进行调整。 1.2 审核并确定乙方供应的客户名单。 1.3 对乙方招商工作进行监督。 2. 甲方义务 在本合同签订前,需出示“房地产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给乙方确认以 确保对该项目拥有完全的全部权。 3. 乙方权利 3.1 主理一切有关招商的详细工作,负责招商代理业务。 3.2 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招商代理费。 4. 乙方义务 4.1 依据甲方供应的资料,价格及合同条款代为出租本合同物业。 4.2 负责制定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招商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组织落实。 4.3定期向甲方供应本项目的招商状况汇报,内容包括:前一时期招商状况,项目招商进度及项目市场分析:客户心态、市场动态等,并提出建议以便于甲方依据市场状况适时做出调整。 4.4 乙方之职责在租客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并收取入驻前期款项后,即告完成。在甲方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的履约期内,因合同纠纷,违约而发生的赔偿与乙方无关。 五、代理费及支付方法 1. 代理费标准:托付代理期内,乙方按本项目总出租面积的半个月租金收取招商代理费。 2. 代理费支付方法:租户交付定金,签定正式租赁合同后乙方即收取的招商代理费。 3. 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当完成,双方约定,乙方介绍客户以经甲方确认签署的《客户确认书》为依据。 4. 若租客不履行正式租赁合约,定金将作为赔偿甲方损失之罚金,则乙方按本定金的50%提佣,如因甲方过失而引致,需退回订金给租客时,则乙方亦按本定金的50%提佣。 六、违约: 除非经对方允许,本合同全部条款双方必需遵照执行,否则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如属双方的过失,则依据实际状况由双方分别担当各自相应的责任。 七、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马上生效,如一方违约,经协商解决不成,对方有权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但需提前1周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本合同接着生效。 2 .如在合同生效期内乙方已经跟进、而在乙方退出后签约的招商客户(夫妻、父母、兄妹、子女、同一单位等都应视同一个客户),甲方仍须付清乙方全部代理费。 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