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方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规范业务管理,依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结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吉林省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 其次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需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四条 现金管理坚持“当日核对、离岗查库(箱)”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业务时,坚持“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的原则。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业务时,坚持“单人临柜、逐笔结清、账款自付”的原则,大额现金收付由授权员实行“卡把”的方式进行复点。 第六条 柜员临时离柜,应退出操作系统或锁屏,要将款项全部入箱加锁保管,钥匙随身携带。本机构设现金库房的,营业终了,柜员在监控范围内将实物尾箱内现金及等价物、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物品换人复点后当场封箱加锁,双人送入库房保管;本机构未设现金库房的,营业终了,柜员在监控范围内将实物尾箱内现金及等价物、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物品换人复点后与复点人共同装入款箱加锁,办理交接手续后交押运员送交上级机构入库保管,移交应在监控范围内进行并由监交人登记详细交接事项刚好间。 第七条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实行券别管理,实物券别与系统中券别明细必需保持一样。 第八条 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电子银行和平安保卫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现金调缴与调剂 第九条 现金调缴是指系统内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系统内机构向开户行调缴现金的过程;现金调剂是指本机构柜员向库管员领取或上缴现金的过程。 第十条 系统内现金调缴需凭“调/缴款通知单”办理;系统外调款运用现金支票、缴款运用现金交款单办理。调缴机构库管员要与携款员、押运员办理交接手续,调入的现金实物必需当天入库,账务处理要做到精确、刚好。 第十一条 下级机构向上一级机构调缴现金时99尾箱柜员在系统中进行预约,由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网点负责人授权。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网点负责人离岗时,可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或另一名05级柜员授权。 第十二条 县级行社的库存现金要严格限制在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以内。县以下各营业网点库存现金限额由当地人民银行或县级行社核定,超过限额部分要刚好上缴。各营业网点柜员尾箱现金不足或超过限额时,应刚好调剂。 第四章 票币整点与兑换 第十三条 柜员整点现金,要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晰;整捆(把)现金未清点完毕前,不得将原封签(腰条)丢弃。 第十四条 整点票币时,应依据以下标准随时挑出损伤票币。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四)纸质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在2平方厘米以上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氧化、磨损、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第十五条 票币整点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扎;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结处贴封签,标明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营业网点不足把的损伤券,应随时上缴县级行社,县级行社按规定刚好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十六条 残缺污损票币的兑换,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方法》办理。 第十七条 凡发觉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原封新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级行社送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五章 票币反假 第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营业期间至少有两名取得“反假币资格证书”的柜员在岗,负责假币收缴工作。 第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发觉假币,应由取得“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当场收缴,换人验证,无误后运用蓝色印油在假人民币纸币正、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对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面额、张(枚)数、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时,应开具“假币收缴凭证”,登记《假币登记簿》,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应将已没收假币连同假币收缴凭证一并入库保管。假币收缴过程需在有效监控或客户视线范围内进行。 其次十条 信用社对收缴的假币应按月上缴县级行社。县级行社依据规定程序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其次十一条 凡发觉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被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要予以没收。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方法赐予兑换。 其次十二条 外币反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错款处理 其次十三条 发生出纳错款,应马上查找,并严格履行报告程序。对的确无法收回的错款损失,应区分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经县级行社分管领导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 (二)责任事故错款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侵占资金以及侵吞长款的,要追回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 其次十四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缘由,依据错款性质和张数的不同,区分处理。 (一)如确认非本机构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觉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裂开,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状况,并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及监控图像资料通过县级行社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二)如发觉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的,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马上将发觉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及监控图像资料,通过县级行社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其次十五条 现金调缴发生的错款,调入行社和调出行社都负有追查责任,要当日查明缘由刚好处理账务,错款事项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库房管理与检查 其次十六条 有条件的县级行社应设置中心库房实现辖区内现金集中管理;未设置中心库房的信用社(支行)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的结构、安防设施要符合平安保卫部门规定标准;无现金库房的营业网点应配备保险柜(三人管理),用于日间现金存放。 其次十七条 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等必需入库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