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
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14年起在东北和内蒙古启动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即:取消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确定作用,由国家制定能够保障农夫基本收益的目标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生产者赐予补贴。我省作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省份之一,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改革目标 在保障生产者基本收益的前提下,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确定性作用,为国家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积累阅历,为农产品价格改革探究方法和途径。 二、改革原则 (一)市场确定价格 大豆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 (二)保障基本收益 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保障种植者基本收益,稳定大豆生产。 (三)坚持公允补贴 启动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时,坚持按种植面积实行公允补贴,多种多补、少种少补、不种不补,通过建立严密的监管机制,确保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据实足额发放给实际种植者。 (四)政策平稳过渡 实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后,临时收储政策相应取消。要全面做好生产、流通、储备、加工等各环节政策措施的配套连接工作,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 三、主要内容 落实国家大豆目标价格改革任务,当全省大豆平均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我省依据国家拨付的补贴款和统计部门供应的大豆种植面积对生产者核定和发放补贴。 (一)目标价格 大豆目标价格由国家统一确定,一年肯定,并于每年播种前公布。试点地区执行统一的大豆目标价格。 (二)市场价格采集 我省大豆市场价格为采价期内全省大豆平均收购价格,由国家统一监测确定。采价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三) 补贴发放 1.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大豆实际种植者,主要包括:农夫、农业合作社、农场等。 2. 启动条件。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目标价格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 3.发放补贴。启动补贴时,中心财政依据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和国家统计局调查的我省大豆产量测算补贴资金总额,并拨付给我省。省财政厅依据省统计部门供应的各市(州)、县(市)大豆种植面积,将国家补贴资金拨付给大豆产区各市(州)、县(市)。各市(州)、县(市)依据同级统计部门供应的大豆种植面积,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各乡镇。各市(州)、县(市)统计部门会同农业、粮食等部门负责建立大豆种植户花名册,乡镇财政部门利用“一卡通”或现行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发放渠道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大豆实际种植者。 4.补贴标准。全省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元/亩)=国家补贴总额(元)÷全省大豆种植面积(亩)。 5.数据统计。全省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标准所依据的大豆种植面积数据,采纳大豆种植市(州)、县(市)统计部门调查统计汇总计算出的大豆实际播种总面积。 每年大豆出苗后,各市(州)、县(市)统计部门会同农业、粮食等相关部门仔细组织当地大豆种植状况调查,依据大豆实际种植面积建立种植户花名册,并由市(州)、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查证核实。每年6月底前,各市(州)、县(市)统计部门将依据种植花名册计算出当地大豆实际播种面积数据,并将此数据报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负责将国家统计局核准后的大豆面积及产量调查数据供应应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等。 6.发放时间。假如启动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省财政在中心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即将资金拨付给各市(州)、县(市),各市(州)、县(市)要刚好发放到各乡镇,保证乡镇财政部门于5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大豆实际种植者。 (四)保障措施 省物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全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汇总、上报实施状况,并负责协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市场价格监测、成本收益调查核算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运用管理方法,确保补贴资金刚好、足额发放给生产者。 省统计局和省农委、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大豆种植面积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建立补贴面积和补贴款公示、举报、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要刚好调查核实,发觉问题刚好订正。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肃穆处理。 省粮食局与相关部门负责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主动引导大豆加工、仓储企业参与大豆收购。 省委宣扬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宣扬。 四、组织领导 大豆目标价格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依据省政府部署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方法等抓好当地详细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协作,抓紧完善细化相关措施,扎实推动各项工作。 关于实行大豆目标价格改革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依据国家关于大豆目标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吉林省人民政府上报的《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当进行,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马上组织实施方案的详细落实。特殊是2014年是改革的头一年,精确统计和确认种植面积,顺当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植者手中,须要做大量深化细致的详细工作。为此,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大豆目标价格改革,是一项全新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依据《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流程,组织抓好详细实施工作。 (一)建立会商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是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牵头部门,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和协调,加强部门合作,跟踪、评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部门要依据职责要求做好系统上下、地区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加强调研督导工作 各部门要有支配有重点地组织调研,指导督促本系统扎实细致有序落实相关工作。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研督导,推动改革试点工作的全面深化绽开。国家和省将适时组织人员赴各市(州)和县(市、区)进行工作督导。 (三)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定期报送工作进展、市场和价格运行状况,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状况。依据国家要求,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农委、省粮食局成立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信息专报小组,小组成员单位需指定特地联络员,作为今后调度状况的窗口和渠道。请各单位于2014年12月2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省物价局。从现在起到2015年5月底,需每月12日、27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定期向省物价局报送上述相关状况,省物价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抓紧落实2014年改革各项工作 落实大豆目标价格改革,须要有关部门依据《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