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绩效考核办法
太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绩效考核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太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建设,树立全员合规意识,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合规,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合规是指使县联社及所辖信用社、分社和员工的经营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以及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要求相一样。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合规绩效考核单位,包括县联社及所辖各信用社、分社以及员工。 第四条 本方法实行按季考核、监控和打分,至少一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 合规绩效考核遵循经营与合规并重的原则,定量、定性指标考核由县联社依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合规建设须要,可按年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合规绩效考核以联社年度业务经营暨绩效工资综合考核安排方法为基础。定量指标以年度业务经营暨绩效工资综合考核指标实际完成质量状况,依据季度真实性检查结果等予以考核。 第七条 定性指标主要考核被考核单位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合规状况及其经营管理中出现违规问题的数量、金额、性质,分别赐予不同档次的扣分。 定性指标考核主要依据检查结果,包括联社组织的各种检查、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和外部检查的查证问题及其问题反映、通报、报告、台账等。定性指标考核由合规、稽核部门牵头,实行基础100分倒扣分制与专项嘉奖制相结合,制订详细细则予以实施。 第八条 违规问题的性质。本方法所指的违规问题主要以《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和文件中所列举的违规事项为依据。并依据违规行为造成后果轻重、损失大小、影响程度以及违规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等,区分为一般违规、严峻违规、重大违规。 第九条 本方法所指一般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性质相对较轻且已限期整改的违规事务;虽构成严峻违规但已限期整改并未形成损失的违规事务。 第十条 本方法所指严峻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性质相对严峻的违规事务:虽属一般违规但未按整改要求及规定限期整改的违规事务;虽构成重大违规但已限期整改并未形成损失的违规事务;一年内3次(含)以上被县联社内外部各种稽核、检查反映或通报的违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一般违规事务;一年内连续2次(含)以上被县联社内外部各种稽核、检查反映或通报的违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一般违规事务;被县联社内外部各种稽核、检查一次反映或通报3人次(含)以上的违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违规事务;其他可能引发或滋生各种案件、重大平安事故、社会治安事务、客户集体投诉或诉讼和可能对信用社产生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违规事务。 第十一条 本年度所指重大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性质特殊严峻的违规事务;虽属严峻违规但未按整改要求及规定限期整改的违规事务;一年内连续4次(含)以上被县联社内外部各种稽核、检查反映或通报的违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违规事务;一年内连续3次(含)以上被县联社内外部各种稽核、检查反映或通报的违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违规事务;被县联社内外部各种稽核、检查一次反映或通报4人次(含)以上的违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违规事务;其他可能干脆造成各种案件、重大平安事故、社会治安事务、客户集体投诉或诉讼和可能对信用社产生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违规事务。 第十二条 扣分标准: (一)被考核单位在各项检查及举报等渠道中发觉的违规问题属于一般违规的,每发觉一人次(项),扣1-2分。 (二)被考核单位在各项检查及举报等渠道中发觉的违规问题属于严峻违规的,每发觉一人次(项),扣3—5分。 (三)被考核单位在各项检查及举报等渠道中发觉的违规问题属于重大违规的,每发觉一人次(项),扣6—10分。 第十三条 减免扣分标准: (一)凡信用社负责人、内勤主任(会计主管)、农贷会计等自查发觉且登记自查及辅导登记簿并能够依据要求刚好、彻底整改并处理的,可酌情不予扣分。 (二)凡信用社负责人、内勤主任(会计主管)、农贷会计等自查发觉且登记自查及辅导登记簿并能够提出稽核检查人员认可的整改要求及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的,可酌情少扣分。 (三)向县联社合规、稽核部门刚好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得到其认可和主动按时全面整改的包括对主动帮助检查发觉重大问题及其他合理情形的,可酌情少扣分或不扣分。 第十四条 加分标准: (一)在一项(次)检查中未发觉任何违规问题的,嘉奖被考核信用社4分;连续两项(次)及以上检查中未发觉任何违规问题的,嘉奖被考核信用社10分。 (二)在一个季度内各项检查未发觉任何违规问题的,嘉奖被考核信用社10分;连续两个季度内各项检查未发觉任何违规问题的,嘉奖被考核信用社30分;连续三个季度以内各项检查未发觉任何违规问题的,嘉奖被考核信用社60分;连续四个季度以内各项检查未发觉任何违规问题的,嘉奖被考核信用社100分。 (三)合规、稽核部门依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稽核状况,对包括但不限于的下列情形赐予肯定的合规考核加分。 县联社合规、稽核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合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实行有效合规举措得到上级主管和监管部门认可或阅历推广的;整改或处理重大遗留问题的;主动发觉并防范重大合规风险苗头的;处置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诚信举报重大合规风险线索的;协作县联社合规、稽核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合规建设及发觉重大问题的;县联社及其合规、稽核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实行合规考核加分、扣分限额限制。 每季每个信用社(部)扣分最高不应超过20分,超过的均按20分纳入合规绩效综合考核。全年扣分最高不应超过80分。但县联社可依据实际超出分值另行处理,并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用社主任)、分管负责人(内勤主任、委派会计)年度考核依据。 全年信用社(部)合规考核基础分(100分)加嘉奖分抵减违规扣分所得分值,按肯定比例纳入县联社年度合规绩效综合考核,超过肯定分值的,由联社实行合规考核专项嘉奖。 第十六条 合规绩效考核要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用社主任)、分管负责人(内勤主任、委派会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年度内本单位出现4次(含)以上严峻违规或1次(含)以上重大违规问题的,其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等级在原评定结果的基础上,降一级确定为最终考核等级,情节严峻的可干脆认定为“不称职”。 (二)年度内本单位出现8次(含)以上严峻违规或2次(含)以上重大违规问题或全年合规考核扣分达80分或实际扣分超过80分的,其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等级一律为“不称职”。 (三)县联社及其合规、稽核部门认定年度内出现2次(含)以上落实稽核、检查看法不力或对合规建设不重视以致出现内控薄弱、管理松懈的信用社(部),其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等级在原评定结果的基础上,降一级确定为最终考核等级;情节严峻的可干脆认定为“不称职”。 (四)因合规管理缘由出现经济案件、群体事务、重大治安事务、重大责任事故、重大风险损失、群体性投诉的,可干脆认定为“不称职”。 第十七条 合规线效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县联社干脆考核至信用社,依据须要可干脆考核到人。考核至信用社,信用社依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依据“谁违规、惩罚谁”的原则,可将考核细化至被考核每个分社、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