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 (2017年修订)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看法》(合政〔2016〕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7〕35号)等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补助对象 财政补助对象包括:合肥市辖区内购买和运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包括公交、出租、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个人;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的建设运营单位;为充电桩建设供应便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法人单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的企业;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等企业;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小区”或“示范单位”。 二、财政补助产品 财政补助产品包括: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举荐车型书目”并在本市备案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通过验收并应用正常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 三、财政补助标准 (一)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依据中心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赐予地方配套补助;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中心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赐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心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赐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心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依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 个人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赐予全额财政补助。 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赐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二)充电补助。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依据0.6元/kwh的标准赐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干脆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赐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除外;个人当年不重复享受)。 (三)换购车辆补助。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赐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四)分时租赁企业嘉奖。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是指2016年)赐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嘉奖,其次年(是指2017年)赐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嘉奖。 (五)充电设施补助。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正常营运3个月以上,且单个乘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450度电),依据充电功率赐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赐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六)电池回收嘉奖。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赐予每千瓦时10元的嘉奖。 (七)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嘉奖。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应用里程较长,充电设施建设与应用规范的企业、居民小区,赐予每个单位10万元的嘉奖,专项用于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四、财政补助拨付方式及流程 (一)购车补助资金。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干脆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地汽车生产企业)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以扣除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依据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通知的要求,向新能源汽车推动中心(以下简称推动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动中心出具审核看法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依据市政府的审批看法拨付资金。 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由本市注册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先行垫付,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子公司汇总后向推动中心一次性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动中心出具审核看法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依据市政府的审批看法拨付资金。 一次性购车数量超过10辆(含)的法人单位向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主管部门,详见附件10)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看法,提交相关材料至推动中心,推动中心出具审核看法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依据市政府的审批看法拨付资金。 (二)充电补助。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依据0.6元/kwh的标准赐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干脆扣除。公用充电桩运营商向推动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动中心出具审核看法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依据市政府的审批看法拨付资金。 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2000元电费补贴干脆兑现给消费者。消费者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看法,汇总后提交相关材料至推动中心,推动中心复审后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依据市政府的审批看法拨付资金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转拨县区主管部门,由县区主管部门负责向消费者兑现。 (三)黄标汽车换购补助资金。个人在购车后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看法,提交相关材料至推动中心,推动中心出具审核看法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依据市政府的审批看法拨付资金。 (四)分时租赁企业补助资金。当年推广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向推动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动中心出具审核看法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依据市政府的审批看法拨付资金。 (五)充电设施补助资金。公用或专用直流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看法,提交相关材料至推动中心,推动中心出具审核看法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依据市政府的审批看法拨付资金。 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充电桩通过验收并正常应用,由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看法,提交相关材料至推动中心,推动中心出具审核看法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依据市政府的审批看法拨付资金。 (六)电池回收补助资金。回收企业按年度向推动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动中心出具审核看法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依据市政府的审批看法拨付资金。 (七)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嘉奖资金。示范小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