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供应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急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方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详细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详细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 (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二) 商业、文化体育业、消遣业、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额的4‰征收。 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由市地税部门代收。 (三)市、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财政供应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心、省属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肥部队、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学期2元征收。 交通营运(含机场、铁路、船舶、马路客运)按座位数,每座位每月0.5元征收。 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按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按每月3元征收,不足2平方米的依据2平方米征收。 餐饮摊群点按每摊位每月3元征收。 以上行业和单位由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城市低保户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后,实行货币化直补的方式,每户每月3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按季度随低保金发放,从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国家、省、市赐予政策扶持的企事业单位,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困难的,可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当减免。 第八条 地税部门代征手续费按征收额的3%收取;供水企业代征手续费在年征收额3000万以内部分按3%收取,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征收额的3.5%收取;城管部门负责征收的仍按《批准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看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执行。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系统建设费经市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后,从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和有关代征部门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原则上应运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票据,地税部门、供水企业为便利征收,可运用现行的专用票据,按实际收取额每季度解缴一次,纳入市财政非税专户管理,资金运用由市财政统筹支配,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资金运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地实际状况,参照本方法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市物价局、城管局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1日止。 《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方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同时废止,《关于批转〈合肥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居民卫生费收取方法〉的通知》(合政办〔1996〕58号)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条款同时废止。 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方法 合政〔2000〕5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属、省属在肥各单位、驻肥部队、大专院校: 现将《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六日 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方法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心〔1999〕1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92〕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0〕3号文批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合肥市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火车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行政区域内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在肥部省属单位、驻肥部队、大中专院校)、集贸市场及其餐饮摊群点和合肥市居民(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第三条 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容委)主管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有关部门、区(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简称区〈镇〉市容委)负责详细征收工作。 第四条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标准:(一)?市区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在肥部省属单位、驻肥部队、大中专院校?所产生的单位生活垃圾,按在职职工(不含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平均每人每天产生1公斤计算,每吨收费60元,平均每人每年缴纳22元。 区(镇)市容委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的核定工作,各缴费单位应与市市容委签定协议,市市容委负责组织力气定期收取。 (二)?集贸市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每月收费3元,不足2平方米的依据2平方米缴费。 市场主管单位负责在收取摊位费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摊位数由所属区?镇?市容委与市场主管单位共同核定?代收单位应与市市容委签定协议,定期将收取的费用汇入财政指定专户。 (三)?餐饮摊群点每摊位每月收费3元。 区(镇)市容委与摊群点主管单位共同核定摊位数,区?镇?市容委负责按月收取。 (四)涉及企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另行规定收取。 (五)社会福利单位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免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标准:(一)?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每人每月缴纳1元。 (二)?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由户主或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