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 为了提高合肥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第29条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有关规定。本着简便、快捷、高效及便利办事的原则,制订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合肥市园林局托付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管站)详细负责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绿化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1、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到市绿管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申报表; (1)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平安质量申报表; (2)施工合同; (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4)工程概(预)算; (5)施工总平面图纸及图纸书目清单。 (6)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收取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2、市绿管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平安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平安质量监督申报补充通知书”;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制定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安排 市绿管站质监员接到监督项目后,依据工程特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定“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安排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质量监督安排书后应刚好转交施工单位。质量监督安排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市绿管站各存一份。 三、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1、市绿管站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每次监督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 2、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按质量监督安排书的要求,刚好通知市绿管站质监员对实物质量进行到位监督检查,市绿管站在实物质量抽查的同时,还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3、市绿管站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巡查。 四、竣工阶段质量监督 1、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3)工程竣工资料整理齐全; (4)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2、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后,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市绿管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通知单,并申领《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市绿管站质监员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符合要求的发放《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4、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必要时设计单位一起参与)对实物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作出恰当的评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刚好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市绿管站负责人及质监员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市绿管站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需向市园林局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强化绿管站质监员责任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质监员,由市绿管站赐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峻的、依照有关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