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场竞争主体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 不良行为处理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方法》、《安徽省政府选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方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交易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建立本层级竞争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不良行为处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样、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为本方法的附件,是监管机构开展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纳记分制,已被监管机构记录不良行为的竞争主体,两年内再次发觉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实行累加。 第七条 监管机构应在不良行为处理确定文书送达的次日,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 第八条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披露期为二年。 第九条 竞争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存在违规行为,但由于受到客观因素制约、情节稍微的,由监管机构赐予预警,并公开披露,披露期6个月。 第十条 监管机构应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到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状况列为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说明。 第十四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和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方法》(合公综【2014】47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记5—10分; 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无正值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5—10分; 3、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无正值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10—15分;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15—20分; 5、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未中标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被发觉的,记10—15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被发觉的,记15—20分; 6、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样一样、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投标文件混装、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托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串通投标行为,且未中标的,记10—15分;存在上述串通投标行为且中标的,记15—20分; 7、实行不正值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投标人投标以及开评标活动的,记10—15分; 8、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履约及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的,记5—10分; 9、捏造事实、供应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记10-15分; 10、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异议)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记10—15分。 11、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供应虚假证明材料的,记5—10分; 12、无正值理由两次未参与或未派指定人员参与监管部门组织的约谈的,记5—10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