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标准.
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技术标准 Standard specification of management & maintenance of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 前 言 为了规范古树名木管理、养护和复壮,依据《城市古树名木爱护管理方法》、《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福建省古树名木爱护管理方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古树名木生长现状及养护管理状况,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探讨,并借鉴了北京、上海、天津、青岛等地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阅历和成果,广泛征求看法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8章,2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与定义;3、管理;4、养护;5、复壮; 6、防腐、修补与加固; 7、支撑;8、景观设计与爱护。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州市园林科学探讨院负责详细技术内容的说明。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管理4 3.1 基本规定 4 3.2 古树名木普查 5 3.3 防护 5 4 养护7 4.1 日常养护 7 4.2 有害生物防治 8 5 复壮10 6 防腐、修补与加固12 6.1 伤口处理 12 6.2 防腐处理 12 6.3 修补处理 12 6.4 加固措施 13 7 支撑15 8 景观设计与爱护17 8.1 城市古树景观开发设计原则 17 8.2 枯树的景观利用与再造 17 附录A 古树名木普查18 附录B 有害生物调查监测记录19 1 总 则 1.0.1 为了对古树名木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养护和复壮,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和复壮,城市规划区域外可参照执行。其它须要特别管理、养护和复壮的树木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和复壮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古树 Ancient Trees 指树龄在百年以上(含100年)的树木。 2.0.2 名木 Famous Trees 指国内外宝贵、稀有的树木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0.3 古树名木后续资源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 Subsequent Resources 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2.0.4 树冠投影面 Crown Projection 树冠所覆盖的地面面积,即树冠外缘的垂直投影面。 2.0.5 有害生物 Pest 危害植物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失去欣赏价值,包括植物病原物、植食性昆虫、植物螨类、软体动物、鼠、鸟、兽类、恶性杂草等。 2.0.6 生物防治 Biological Control 利用对植物无害或有益的微生物及其产物影响或抑制有害生物的生存和活动,降低有害生物的数量,从而限制有害生物发生与发展的措施。 2.0.7 复壮 Rejuvenation 对生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通过改善其外在生长条件和自身养分状况,促进其生长,以达到复原树木正常生长并增加树势的技术措施。 2.0.8 生物肥料 Bio-fertilizer 也称微生物菌肥,是指含有大量的微生物的肥料,能在土壤中通过微生物的活动,改善植物的养分条件。 2.0.9 气体肥料 Gaseous Fertilizer 简称气肥,常温、常压下呈气体状态的肥料,主要是通过改善土壤结构,促进植物根系发育。目前开发的气体肥料主要是二氧化碳。 2.0.10 找根法 of Finding the Root 在树木四周施工时,为避开损伤根系,在施工过程中见根后停止向内挖掘的方法。 2.0.11 植物专用伤口涂封剂 Exclusivesealer for Plant Wound 一类用于防止伤流,削减水分散失、防止伤口感染和刺激愈合生长的药剂。 2.0.12 防腐处理 Preservative Treatment 通过涂抹防腐剂等措施防止树木腐烂。 2.0.13 硬支撑 Solid Propping 指从地面到古树斜体支撑点用硬质柱体支撑的方法。 2.0.14 拉纤 Branch-towing 指在主干或大的侧枝上选择一牵引点,在附着体上选择另一牵引点,两点之间用弹性材料牵引的方法。 3 管理 3.1 基本规定 3.1.1 各地应制定古树名木爱护管理方法,落实管理、养护和复壮的责任制度。 3.1.2 园林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科研、养护等单位共同开展古树名木科学探讨,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爱护和管理水平。 3.1.3 古树名木必需一树一档,普查建档工作由各级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并组成普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普查建档工作。 3.1.4 普查结束后,经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定稿后,报省(市)人民政府公示批准,由省(市)园林系统统一编号、建档。除纸质档案外,还要建立电子档案,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实行计算机网络动态监测管理。 3.1.5 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完成后,必需挂标示牌并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核查,标记牌悬挂位置及方式见表3.3.1。 3.1.6 在普查或核查过程中发觉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有害生物危害、生境景观遭遇破坏或其他损害应马上向市、县(区)园林主管部门汇报。园林主管部门应针对各种状况制定相关方案。 3.1.7 应依据普查和核查结果制定下一阶段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对生长衰弱的古树名木应报市、县(区)园林主管部门,由其组织专家组会诊并抢救复壮。抢救复壮工程完成后,应由参与会诊的专家组参与验收。 3.1.8 对于新发觉的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应刚好上报市(县)园林主管部门核实认证,补充入档;对于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市(县)园林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核查确认并制定相应处置方案。 3.1.9 应依据古树名木等级逐株制定管护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 3.1.10 国家一级爱护古树名木禁止进行异地爱护。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须要并经批准异地爱护的2级古树名木或古树名木后续资源,异地爱护的迁移距离不得超出3公里,并应制定异地爱护方案。 3.2 古树名木普查 3.2.1 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应统一组织普查技术培训。普查人员必需持园林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3.2.2 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逐街(村)逐单位,实行每株树木调查并拍照,按古树名木普查表中的要求对树种、树龄、胸围、树高、生长位置、地理坐标等逐项登记,详见附录A。 3.2.3 普查材料整理后作为存档材料,全部存档材料经市、县园林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3.2.4 生长势评估参照《古树名木鉴定与评估标准》DBJ 13-110-2009中的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