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杜绝质量事故和严重 不良影响事件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政策法规以及等文件的规定,结 合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了《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第二条 为强化质量风险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有序受控,对各施 工生产单位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五条各单位应依据下达年度生产任务计划,按3%。标准缴纳 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各单位上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每年清算一次。各单 位发生违章违规等质量不良行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在质量监督检 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依 据本《办法》罚则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相应罚款在单位工程质量保证 金中扣除。 第七条工程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各单位每年在施工生产计划下达、签订《安全质量责任 书》后的30日内,向财务部足额上缴本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年度质量指标不超标的单位全额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各项罚款除外>> 第十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各项罚款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罚款由 公司安质环保部出具罚款单,财务部在各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抵 扣,不足抵扣部分由财务部向有关单位追收。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罚款的使用,主要用 于对工程质量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工程质量教育和宣传、质量检 测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优质工程现场验收及其有关费用、 以及其它与工程质量工作相关的费用。该贸用的使用由公司安质环保 部提出计划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第十二条 实现工程质量目标,对施工单位予以表彰奖励。设优 质工程贡献奖,主要用于奖励项目经理和在质量管理和质量创优工作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组织申报及文整资料等有关 人员。 1、获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励2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 2、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 3、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奖励3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 奖(承建)奖励15万元、(参建)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 第十三条各级优质工程的奖励不进行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以上奖励如与其他管理文件不符的,按本《办法》执 行。 第十五条每年评选一次本系统在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的先进个人、先进单位和先进工程项目,先进个人给予0.5万元奖励; 先进单位或先进工程项目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认真贯彻质量责任包保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高效 有序,工程质量管理成绩突出,受到地方政府、建设单位、上级单位 或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奖励1 ~2万元,给予个人 奖励0.8 ~ 1万元。 第十七条获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按国 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层次,分别给予单位10万元、5万元、2万 元、奖励;分别给予个人1万元、0.5万元、0.2万元元奖励。 第十八条在施工生产管理工作中,提出了具体的合理化建议, 改进施工工艺,提高了施工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个人0.1 ~0.8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以上奖金来源:奖励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 项质量罚款中列支。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以经济处罚: 1、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因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被建设 单位、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单位给予6万元/次 经济处罚。 2、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作业指导书和首件工 程工艺工序施工作业;或工地管理混乱,施工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漠, 质量岗位职责履职不到位,技术管控措施不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每发生一次给予责任单位6万元经济处罚。 3、项目经理部无专职质检员,或者专职质检员无证上岗,或者 各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专职质检员、技术人员和试验人员进行质量 培训考核的,给予所属施工单位5万元/人次经济处罚。 4、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技术员、试验人员不正确履行《工程 项目质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质量职责,检验批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 程实体质量状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处6万元/次经济处 EZX3 i Jo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个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被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或项目主 要领导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0.6万元经济处罚。对 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2、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 人,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0.8万元 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通 报批评。 3、施工单位未组织施工现场技术、试验、质检人员参加质量培 训考核、学习规范验标及相关方要求,或者专职质检员无证上岗的, 对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0.6万元经济处罚。 4、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技术员、试验人员不正确本《办法》 中规定的质量职责,检验批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 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别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 领导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罚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对各类事故实施经济处罚。 1、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40% ~ 5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分 管领导给予2.6万元经济处罚。 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重大不良行为,, 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40% ~ 5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 主要领导给予3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3万元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30% ~ 40% 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5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 导给予4万元经济处罚。 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20% ~ 3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10万元经济处罚;对 分管领导给予6万元经济处罚。 5、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除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外,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6、对事故单位其他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视其责任大小给予经 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7、对个人的经济处罚,应在做出处罚决定的10日内上缴财务 部。 8、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在其交纳的的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不足抵扣部分由财务部向事故单位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