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治安防范要求
关于对《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库治安防范要求 13.320 A 91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平安行业标准 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库 治安防范要求 目 次 目次2 前言2 1.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2 4.风险等级划分2 5.防护级别与要求2 6.治安防范系统要求2 7.管理措施2 参考文献2 前 言 请留意本标准的基本内容有可能涉与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担当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平安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株洲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北京声迅电子股份。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于20年月日首次发布。 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库治安防范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库的风险等级的划分、防范级别与要求、平安防范系统要求和平安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库的平安防范系统设计、平安防范工程建设与验收、平安防范工作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行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全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3690 常用危急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记 15603 常用化学危急品贮存通则 17565 防盗平安门通用技术条件 18218 重大危急源辨识 18265 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50348 平安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50396 出入口限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列入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急化学品书目,且符合剧毒化学品特性鉴别和分类标准的化学品。 3.2. 剧毒化学品库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专用库房或场所。包括专用保险柜、库房、库区等类型,库区是由多个库房构成的建筑物群。 3.3. 易制爆危急化学品 易制爆危急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书目》所列举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急化学品。 3.4. 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库 指生产、销售、运用、储存等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单位存放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专用库房或场所。 3.5. 技术防范(技防)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实力和防护功能的平安防范手段。 3.6. 人力防范(人防) 执行平安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养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 3.7. 实体防范(物防) 用于平安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务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3.8. 风险等级 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库在其所处环境中可能遇到的危与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平安,并由此导致危与社会公共平安的危急程度。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风险等级的划分,依据其品种、数量和单位性质等来确定。 3.9. 防范级别 对应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库不同风险等级,应当实行的以技术防范手段为主,结合人力防范、实体防护等综合防范措施的等级水平。 3.10. 保卫值班室 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库单位内部保卫值班室,平安防范设备在此能接收报警、图像相关信息,并可将处理后的信息发送给监控中心。 3.11. 监控中心 & 是对平安防范系统进行系统维护、设备监测、信息处置、运营服务的中心限制室。平安管理系统在此接收、处理各子系统发来的报警信息、图像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可将处理后的信息、指令分别发往其他中心和相关子系统。 4. 风险等级划分 4.1. 划分依据 依据储存品种、数量、单位性质与库的地理位置重要程度的不同,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库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从高至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4.2. 风险等级划分 4.2.1. 一级风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剧毒化学品库应定为一级风险: a) 储存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剧毒化学品库,重大危急源的辨识参考18218规定执行; b)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含)以上的; c)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m³(含)以上的; d) 储存50以上压缩或液化剧毒气体的存储库; e) 从事剧毒化学品存储服务的库; 4.2.2. 二级风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剧毒化学品库应定为二级风险: a)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含)~50之间的; b)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0.2m³(含)~1 m³之间的; c) 储存50以下压缩或液化剧毒气体的存储库; d) 地处重要部位、重要交通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剧毒化学品储存库。 4.2.3. 三级风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剧毒化学品库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库应定为三级风险: a)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以下的; b)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0.2m³以下的; c) 全部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库)。 5. 防护级别与要求 5.1. 防范级别确定 防范级别应与防范对象风险等级相对应,一级风险库应实行一级防范措施,二级风险库应实行不低于二级防范措施,三级风险库应实行不低于三级防范措施。 5.2. 三级防范要求 5.2.1. 应建立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系统。 5.2.2. 应建立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装置组成的平安防范系统。系统应具有报警与图像复核、信息存储、系统自检等功能,并实现与远程监控中心联网。 5.2.3. 存储库内重要区域、库房出入口、保卫值班室应设置入侵报警和视频监控装置。 5.2.4.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应存放在专库中。 5.3. 二级防范要求 除应符合本标准5.2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 库房内应设置两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和图像复核装置,通向库房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天窗等应设置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立体交叉防护。 5.3.2. 存储库出入口、重要出入口或通道应设置出入口限制装置。 5.4. 一级防范要求 除应符合本标准5.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4.1. 库区应设置室外周界报警系统,并设置相应的视频监控装置。 5.4.2. 库区应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同时在库房四周设置巡查信息钮。 5.4.3. 剧毒气体库房还应安装毒气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