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作业管理详细规定
涂装系统工程 高风险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涂装系统工程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高风险作业引起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关于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引用文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告知》(国发〔〕23号) (四)《中央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五)《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六)《发电公司安全生产原则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原则》(电监安全〔〕23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告知》(安监总厅管四〔〕129号) (八)《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某些:热力和机械》(GB 26164.1-) (九)《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某些》(GB 26860-) (十)《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某些》(GB 26859-) (十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高压实验室某些》(GB 26861-) (十二)《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 (十三)《工作场合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某些:化学有害因素》(GBZ2.1-) (十四)《工作场合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某些:物理因素》(GBZ2.2-) (十五)《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 (十六)《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 (十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 (十八)《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规定》(国电发〔〕589号) (十九)《〈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事故(障碍)报告记录填报手册》(国家电力公司1月1日实行) 第二条 本规定规范了高风险作业种类、作业允许、风险控制、监督检查等方面管理内容、办法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风险作业”是指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送工具等作业条件危险,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作业;作业风险高,易发生重大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事故作业;一旦发生不安全事件即导致群伤事故、不易进行救援作业。 第四条 本规定合用于高风险作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高风险作业管理组织体系涉及公司分管生产领导、安监部、生产技术部、运营部、检修部、工程部、各专业、班组。 第六条 高风险作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控。 第七条 公司分管生产领导重要职责: (一)负责批准高风险作业允许及安全工作程序(见附件)及有关应急预案、安全、技术、组织办法。 (二)负责对高风险作业项目进行全过程管控。 第八条 安所有重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高风险作业允许及安全工作程序(见附件);及有关应急预案、安全、技术、组织办法。 (二)负责对高风险作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生产技术部重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高风险作业允许及安全工作程序(见附件);及有关应急预案、安全、技术、组织办法。 (二)负责对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办法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部门(专业)重要职责: (一)负责编写、审查、办理高风险作业允许及安全工作程序(见附件); (二)负责高风险作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组织办法并组织实行; (四)负责编制高风险作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习; (五)负责对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办法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高风险作业项目进行全过程管控。 (六)每月在部门月度安全分析中对已完毕高风险作业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价并报安监部。 第十一条 工作负责人重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高风险作业允许及安全工作程序(见附件)。 (二)负责实行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办法。 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规定 第十二条 高风险作业普通涉及如下几类: (一)二级及以上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二)大型起重作业; (三)高电压设备(线路)附近作业; (四)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作业; (五)高空交叉作业; (六)检修平台或脚手架搭设; (七)受限空间作业; (八)一级动火作业; (九)进入“高风险”区域作业; (十)带压堵漏; (十一)安全门在线校验工作; (十二)危险化学品搬运、灌装作业; (十三)也许导致二类及以上不安全事件保护投退、DCS置位; (十四)在电缆夹层、电缆桥架使用电动工器具进行施工作业; (十五)风险评估也许发生人身伤害、火灾、二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高风险”级别作业项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生产作业风险、生产区域风险概述,编制高风险作业安全工作程序,报生技部审核,安监部牵头汇编,公司生产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高风险作业开工前,按照高风险作业允许及安全工作程序,由部门(专业)负责人或专工审查、安监部及生技部对口专工审核、副总工及以上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规定 (一)高风险项目开工前应依照影响范畴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并设有警示标记。 (二)每日开工前应结合当天工作内容进行安全办法交底,作业人员确认签字并保存记录。 (三)每日开工前,应结合项目内容做好安全设施、工器具、安全办法检查等工作。 (四)高风险项目涉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应严格审核,并持证上岗操作。 (五)作业部门(专业)应选派满足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专责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督需要。 (六)安监部对高风险项目施工中检查发现违章问题及时通报并考核;对于重复违章人员清退出高危风险项目。 第十六条 风险过程控制 (一)高风险作业,由作业部门负责组织关于人员按公司到岗到位规定履行职责。 (二)工作负责人、作业部门(专业)负责人、生产技术部要根据高风险作业实际状况和各项办法及方案实行状况进行动态评估。 (三)确认高风险作业现时风险状况,拟定高风险作业与否可以进行。 第十七条 高风险作业结束后,作业部门(专业)负责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高风险作业区域,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结束作业。高风险作业允许及安全工作程序交部门安全员,保存期3年。 第十八条 部门(专业)、生产技术部应及时收集高危风险作业有关资料,针对施工过程中暴露问题,不断完善风险预控办法。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运用各种安全生产检核对各部门高风险作业工作开展状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条 安监部应每月对各部门(专业)高风险作业工作开展状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在安全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违背本规定按照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予以经济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风险作业允许及安全工作程序 附件 高风险作业允许及安全工作程序 部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