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招标有限公司新版章程
招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中国XX集团企业出资,设置中国XX集团招标,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股份制)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招标(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住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中国建筑工程招标服务,工程所需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会议服务。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企业出资人:中国XX集团企业,出资方法:货币,中国XX集团企业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有限责任。 中国XX集团企业是经国务院同意设置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八条 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该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出资人享受以下权利: (一)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二)选举董事会组员或监事会组员; (三)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会汇报; (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做出决定; (九)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条 出资人负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四)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企业设董事会,组员为5人,由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 担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企业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五)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六)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依据总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七)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它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能够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经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统计,由出席会议董事在会议统计上签字。 第十五条 企业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总经理由董事兼任,须经出资人同意。 第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企业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中国XX集团企业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组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验董事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三)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汇报; (五)提名企业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汇报,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分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八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长久,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保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章程经中国XX集团企业同意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企业章程由中国XX集团企业负责解释,包含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出资人签字(盖章):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