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奖惩制度
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奖惩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工作方针,奖励对****总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 第三条 年度考核 3.1年度考核按****总《年度安全质量考核办法》进行。 3.2考核得分达优良标准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4万元,并授予本年度“****总安全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3.3考核得分达合格标准的予以鼓励,奖励金额为2万元,并授予本年度“****总安全质量管理达标单位”荣誉称号。 3.4考核得分达不合格标准的予以处罚,罚款金额为2万元,该所属单位当年不得参加****总年度先进单位评选,且该所属单位班子成员当年不得参加****总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不能获得奖励绩效工资。 3.5考核由****总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考核结果报****总领导班子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四条 其他安全质量奖励 1、在****总季度综合大检查中,评分在所有受检项目中排名前三位,且单项工程得分大于等于85分,且在该季度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获得季度“安全质量优良奖”,奖金10000元。 2、****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根据当年完成的施工产值确定“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名额,原则上施工产值每三亿一个名额。评上“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每人奖励2000元。 3、获得国家、省、市重大安全质量奖的单位可适当增加名额。 4、在****总组织的“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单位,经****总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给予3000-10000不等的奖励,并要求该笔奖金下发给具体实施者。 5、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安全奖励 5.1对于在建设单位或区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获得通报表彰的项目经理部奖励2000~5000元;对于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获得通报表彰的项目经理部奖励5000~10000元;获得省级或国家级表彰的项目经理部奖励10000~30000元奖金。 5.2对于在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中,获得上级单位荣誉表彰的个人: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分别奖励2000元、4000元、6000元的奖金,奖金直接颁发给获奖个人。 6、对于在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中,获得上级单位荣誉表彰的项目部: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分别奖励10000元、20000元、50000元的奖金,奖金直接颁发给获奖项目部。 7、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能及时报告或处理,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员工,所属单位要及时报告****总公司安全质量部,经调查核实,给予奖励500~20000元。 8、专项安全质量先进个人奖励由所属各单位或直管项目部提名申报,****总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核,经****总领导班子会批准后执行。 9、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办法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总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与主要责任人500~1500元的罚款,和(或)采取口头警告、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等组织措施。 1、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体系不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的。 2、安全生产经费使用与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3、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不健全,或实施不到位的。 4、日常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不健全,或实施不到位的,或整改不到位的。 5、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活动的。 6、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或不明确,或未督促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的。 7、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审批,或未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施工的;施工资料、记录不真实、不完善的。 8、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不符合相关规范、规定,或现场设置和管理没有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认真执行的。 9、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识不够的。 10、未切合现场实际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未按规定贮备应急设备和物质、未按规定认真对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的。 11、盾构机施工同步注浆和补强注浆不到位,或密度仪放射源管理不当的。 12、未按规定组织对安全防护设施、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检查、检验和保养的。 13、施工现场通风、降尘措施不到位的。 14、未对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认真组织健康体检的。 15、生活区域设置存在危险的;宿舍放火、防坍塌、防触电等管理措施不到位、管理混乱的。 16、未认真组织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的。 17、对出现的安全事故、未遂事件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 18、未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擅自脱离安全管理岗位的。 19、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20、对上级单位部署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组织不力的、相关活动上报材料不及时的。 21、位按规定实行关键工序旁站或旁站工作不到位的。 22、未在施工现场各种通道、坑、洞口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的。 23、未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况危急时要求停工整改,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500~5000元的罚款,和(或)建议采取解职、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措施,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1、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编制专项方案或安全措施的。 3、安全技术交底严重不到位的,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方法和工艺,或未经过变更程序组织施工的。 4、日常和定期安全检查严重不到位的。 5、未组织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的。 6、对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健全制度,或未取得登记标志就投入使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合法证件的。 7、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8、挤占挪用安全资金造成安全设施投入不足的。 9、对较大安全事故征兆、事故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 10、对上级单位安全检查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严重不到位的。 11、未严格执行《****总公司施工现场二十条禁令罚则》的。 12、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因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多或存在严重问题而被通报批评的。 13、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文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14、在本市或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检查不合格被通报批评的,或投诉至****总公司,对****总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5、未在分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的。 16、未与联营体、协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和安全责任的。 17、其他违反规程、规范、标准或制度的。 第七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发生的,对项目进行通报并处以相应罚款,同时根据管理权限追究所属单位管理责任。 1、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