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燃气管道(GB1级)应进行法定检验的要求
城市公用燃气管道(GB1级)进行法定检验的基本要求 一、应进行法定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范围 《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定义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中的GB1级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依据设计压力分为GB1-Ⅰ、GB1-Ⅱ级高压燃气管道,GB1-Ⅲ、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Ⅴ、GB1-Ⅵ级中压燃气管道。 二、法定检验依据 1.定期检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包括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 2.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主动申请开展检验,确保9月底前完成检验工作。 三、检验机构要求 燃气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应选择具有DJ2公用管道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督检验。高压燃气管道的定期检验应当选择具有DD1长输管道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次高压和中压燃气管道的定期检验应选择具有DD2公用管道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四、检验收费 检验机构根据各省物价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执行相关收费。 五、检验项目 1、次高压、中压燃气管道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规定实施,检验项目一般包括:设计安装资料审查、宏观检查、管道敷设环境调查、防腐(保温)层状况不开挖检测、阴极保护有效性检测、开挖检验(土壤腐蚀性检测、管道腐蚀状况检测、焊缝无损检测)、穿跨越段检测、其他年度检查的内容等。 2、GB1-III级次高压燃气管道除出具全面检验报告外,还应当进行合于使用评价(耐压强度校核(必要时)、应力分析(必要时)、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材料适用性评价、管道剩余寿命预测),合于使用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许用参数、下次全面检验日期。 3、高压燃气管道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规定实施。 具备内检测条件的高压燃气管道应优先选用内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由具有长输管道定期检验资质(DD1)的检验机构实施。 六、检验周期 GB1-III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不能超过8年,并且最长不能超过预测的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GB1-IV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2年。以PE管或铸铁管为管道材料的管道(不分级别)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