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用于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顺利实施,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等政策目标的专项资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我省各级政府或部门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支持重点。 (二)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加强与其他领域生态环保资金的整合统筹,发挥资金集中协同效应,同时避免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三)按照财政中期规划、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对应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资金监管,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五)坚持结果导向的原则。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重点监控,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开展项目实施和评估论证,编制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明确申报程序,审核申报项目,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编制报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加快项目建设、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拟申请补助的项目,做好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管,落实地方投入资金。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定期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开展绩效自评;加强专项资金财务风险控制与监督,防范财务风险,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资金安排范围、原则和期限 第七条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补助市县支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大气污染防治。燃煤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Vocs)、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大气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清算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及良好水体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清算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重金属污染防治、耕地污染修复、尾矿库污染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及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地生态带建设以及关于农村环境整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五)固废及其他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无废城市”建设、塑料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污染治理、声光污染、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等。 (六)以奖代补。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突出的地方安排激励奖补资金;纳入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等因素清算或奖励的资金。 (七)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包括重点区域、流域和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及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省级委托地方开展的环境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事项。 (八)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环境先进技术示范和科普基地创建、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试点示范等(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示范)。 (九)生态环保项目贴息。给予符合条件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生态环保类基金项目、EOD项目或主权外债项目贴息支持。 (十)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科技、宣教、信息、统计、规划(方案)编制、评估等省级事权项目。 (十一)中央或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新增生态环境重大工作和生态环保突发应急事项。 (十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下达的生态环境类专项资金,需地方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征地拆迁补偿; (二)亭台楼阁及楼堂馆所建设; (三)一般交通工具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四)管理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支出; (五)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六)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七)其他与项目无直接关联的支出。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进行综合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资金类型。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有关要求及相关综合考核评价,对市(州)进行以奖代补的资金、各类生态补偿的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按照: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表彰、命名、工作突出等地区给予奖励,生态补偿资金按照相关补偿办法据实测算,确保各因素权重加和为100%。因素法分配资金在现有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库中优先选择项目安排,未纳入项目库的须及时履行必要的入库手续,市(州)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将资金项目明细表和绩效目标表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备案。 中央或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新增生态环境重大工作和生态环保突发应急事项确需安排的资金,省级可先按因素法分配,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完成入库手续。 (二)项目法分配资金类型。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除上述因素法分配资金类型外,其他均按照项目法分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划和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实际,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项目轻重缓急需求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依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 第十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期。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储备制度,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省生态环境厅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管理,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需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