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施工协议(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建筑面积: 4、层 数: 5、结构形式: 6、施工工期: 双方预计 年 月 日开工,预计 年 月 日竣工。 因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导致开竣工时间延迟,不属违约行为。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如因政府审批原因无法开工,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阶段性进度要求:预计 年 月 日前封顶。 如因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向发包方缴纳总造价的万分之三赔偿金。如因发包方延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延误,允许工期顺延。 8、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地方标准。(承包方负责提供办理竣工备案中合格的竣工资料,并配合发包方在竣工后完成备案手续)工程质量经验收结构达到优良,整体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二、发包方代表、监理方代表、承包方代表: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 职称: 监理方代表: 职务: 职称: 承包方代表: 职务: 职称: 三、施工总承包的范围、方式及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1、承包方承包范围为建筑物外墙外两米以内的施工图纸内所有内容。 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发包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风险、包验收、包发包方指定的分包单位的管理。 3、以下工程项目及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和发包:消防工程及设备、空调通风工程及设备、给水设备、排水设备、变配电设备、人防系统设备、智能弱电、塑钢窗、防盗门、电子门等。设备价值承包方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安装工程承包方计取1.5%总承包服务费,负责对以上工程项目做相应协调及提供配合服务。 4、本工程由总承包方统一实施总承包管理(主体工程不能转包),全权负责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成品保护、安装后的补堵修,技术内业的归集、整理和签认,办理竣工验收等全部管理工作。 5、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总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协议的履行,安全和质量导致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防水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防水施工资质,材质经承包方认定并封样保存,并报发包方监理方备案。 7、以下材料为认质认价材料:水泥、石材、外墙砖、苯板、外墙涂料、屋面瓦、屋面卷材、电线、暖气片、防火门等,承包方需提前七天把所需材料数量、市场价格、材质情况书面报给发包方,经发包方确认签单后,方可采购及使用。(细则见2.5条款) 8、承包方在 年 月 日之前,须向发包方缴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估算价的2%的履约保证金。承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建施工围挡,返给承包方履约保证金的50%,基础施工完成后,返给承包方履约保证金的45%,其余5%主体完工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返还清。 四、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本工程采用现行工程预算定额计价方式。 1、结算依据: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0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国家、省、哈尔滨市现行的有关文件(人工费调差的规定见2.4条)。没有相应定额项目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文件时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2、定额费用计取: 2.1 通用措施费:按协议规定计取(不计取冬季施工增加费,不计取赶工措施费、远地施工费);土建按人工费的3.54%计取,安装按人工费的2.71%计取,装饰按人工费的1.75%计取。 2.2 企业管理费:土建按人工费的16%计取,安装按人工费的16%计取,装饰按人工费的11%计取。 2.3 利润:土建、安装、装饰按人工费的20%计取。 2.4 人工费:土建、装饰、安装按定额规定53元/工日,并作为取费基数;人 工费价差:土建、安装、装饰人工费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结算文件发布的人工调差取综合值85元/工日,与定额单价找差。 2.5 材料价找差:主要材料按施工期间当月的《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不含企业资讯)互找正负差;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及零星材料按定额价格执行,互不找差;钢材、型钢、钢管按承包方上报,发包方确认的安装日期当月及次月造价信息的平均价格下浮1.5%进入工程决算;商品混凝土采购及运费价格分主体、地面工程按施工期间造价信息的平均价格下浮2%进入工程决算,如造价信息含有该另加价因素则不再另加单价价格。运费按10公里运距执行。 2.6 暂列金额:不计取。 2.7 总承包服务费:按本协议第三条中3款执行。 2.8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执行费用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结算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安全检查、动态评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用费率计算。规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施工当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费率计算。经发包方和监理方共同检查,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按共同检查通知单进行扣减。 2.9 综合脚手架费用和建筑物垂直运输费用,按建筑物全部建筑面积计取;发包方单独分包工程的综合脚手架费用和建筑物垂直运输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方所取定的结算费用中的,承包方应为分包单位无偿提供必要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脚手架和垂直运输,也不得以为分包商提供脚手架和垂直运输为由索取额外的配合费。 2.10 土方工程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监理、发包方签证的实际工程量予以结算。 2.11 施工电费由承包方承担、施工用电实行挂表计费,总包单位整体结算,分包由总包单位管理计费。承包方施工用水按建筑面积5元/㎡承担费用。排污费承包方按规定全额承担。 2.12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 2.13 清水模板装饰只计取1㎝抹灰套项,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如打磨费及涂料损耗等)。 2.14 税金: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 2.15结算时限: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十日内,承包方把工程竣工结算(含土、水、电和相关的结算资料及工程量计算书)报到发包方,发包方经济部自收到之日起五十日内审核完,再十日内报批签章付款。 3、现场签证的约定: 施工现场可以现场签证的费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及计算规定: 3.1 必须是由于发包方、涉及单位或其他客观原因(指必须由发包方负责承担费用)造成的损失费。 3.2 必须是由于发包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从而增加(或减少)费用。 3.3 必须是定额规定允许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