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2015年发文版)
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产集团系统各单位。 第二条 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合同,管理本单位合同范本,指导、监督及考核本单位的合同履约工作,重大情况下直接进行维权取证。 第三条 集团合同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各单位按权限上报的合同(不含资金、土地及股权转让类合同),管理集团系统合同范本,指导、监督及考核各单位合同管理及履约监督工作。 第二章 合同版本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集团合同管理中心负责建立范本库平台并管理及维护集团范本库,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部门)负责管理及维护区域范本库。 第五条 范本入库管理 1、集团范本库:工程类合同范本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牵头组织集团各招投标中心、预决算审计中心、管理及监察中心讨论制订,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同意后入库;非工程类合同范本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牵头组织集团相关部门、法律事务中心讨论制订,报集团相关口直管副总裁审批同意后入库。 2、区域范本库:合同范本由合同管理部(部门)牵头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讨论制订,报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同意后入库(不含地区公司各项目销售合同范本)。 3、已进入集团范本库的范本,区域范本库不得入库。 第六条 合同范本原则上两年修订一次,如公司制度、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修订。 第三章 合同编制及报审 第七条 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签订合同(委托除外)。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责任部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八条 报审部门必须使用范本库的文本编写合同及补充合同;无范本的,可参照同区域已签订同类合同进行编写。 工程施工类合同原则上应附集团统一印制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不得修改;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应在《协议书》部分修改。 未使用合同范本、未附集团统一印制的《通用条款》或删除、修改范本水印和标识且无合理说明的,每次扣罚报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部门)经办人各100元、部门负责人各100元。 第九条 合同报审资料应含定标(含谈判结果)审批的文件。 未按要求提供或无合理说明的,扣罚报审部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四章合同订立及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条 地区公司以下新签合同报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除本条3、4、5款外,超权限的再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1、工程类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2、非工程类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3、材料物资采购类(含营销物料采购)及报建类合同; 4、根据集团或地区年度合同约定签订项目合同; 5、根据土地合同约定、规划设计要求及当地政府强制规定的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合同。 第十一条 地区公司各项目销售合同范本报集团营销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营销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二条 地区公司以下补充合同报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权限的再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1、工程类补充合同增加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非工程类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3、补充合同减少金额; 4、材料物资采购类(含营销物料采购)及报建类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下属公司新签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权限的再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下属公司以下补充合同报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权限的再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1、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2、补充合同减少金额。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院的新签合同及补充合同报建筑设计院院长审批,建筑设计院代地区公司报审的合同,按本条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集团合同范本重要条款(付款条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影响我方权益的条款)的,原合同为集团权限的补充合同须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其他修改条款的补充合同报各单位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十七条 集团总部或上报集团审批的新签合同及补充合同,按范本签订、与定标结果一致的由合同管理中心负责审批;无范本、与定标结果不一致或修改条款,且合同管理中心无法决定的,再报集团相关口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八条 其他规定 1、主体、装修、园建工程合同实际造价超过原合同10%的,应按调整后的合同金额签订补充合同,已完成结算的除外。 2、集团已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各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必须与战略合作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已明确签约主体的除外),确因实际操作需要变更签约主体的,按以下权限报批: 签约主体为战略合作单位全资子公司,且战略合作单位已为其提供担保的,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同时呈直管副总裁阅;非全资子公司的,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出具意见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3、地区公司代越秀住建、金属材料公司签订的对外发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经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按地区公司审批权限报批。 4、如涉及材料公司统一配送给施工单位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地区公司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完成与材料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以及材料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供货合同。三方合同及供货合同由材料公司自行审批。 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每次扣罚报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部门)经办人各100元、部门负责人各100元。 5、下属公司承接地区公司业务的,合同及补充合同由地区公司负责报审,经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6、集团采购配送中心报审的合同及补充合同按材料公司审批权限报批。 7、 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减少金额的,按合计后金额确定报批权限。 8、严禁上级委托下级行使合同审批权(集团发文除外)。 9、违反或规避合同订立及变更审批权限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章合同解除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地区公司合同解除须首先按以下权限进行立项审批: 1、工程类合同解除立项:地区公司权限内审批的合同以及符合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解除立项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除上述以外的合同解除立项,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及法律事务中心提供维权取证意见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2、非工程类合同解除立项: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3、地区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解除立项由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条 下属公司合同解除立项按原合同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一条 集团总部合同解除立项由法律事务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提供维权取证意见再报相关口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完成合同解除立项审批后,解除协议或单方解除函件由原合同报审部门负责报审,合同管理部审核,各单位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总部解除协议或单方解除函件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或规避合同解除审批权限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六章合同审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