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5数据时代科技公司监管初探
数据时代科技公司监管初探 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数字经济的发展便利了人民的生活, 但其基本功能的免费性、网络效应的出现带来的自我强化、非物质转移成本的 高企以及互联网的双边特征共同带来了互联网巨头“马太效应”的强化,从而 带来了以反垄断为核心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以及以数据隐私权为核心的个人利 益保护问题。 海内外在反垄断及个人信息保护上已有相关立法及实践,但进度有所差别。 反垄断:国内外关于反垄断法规体系已相对比较完善,但进度存在差距。 欧美政府执行进展方面相对完善。1998 年美国政府诉微软案是最为典型的 科技行业反垄断案件。2010 年以来,伴随“FAANG”五巨头规模的扩张, 欧美对其关于反垄断及数据安全保护方面争议日益频繁,目前欧美在限制 巨头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签署垄断协议方面相关实践落地较为完 善,在并购或者拆分方面尚无相关制度落地,但已有相关讨论; 从规章条文角度, 我国相关条例已较为完善。 在互联网平台监管方面, 2020 年 1 月《反垄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于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支 配地位认定的相关因素。 2020 年 11 月《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是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及细化,对诸如 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或限定交易、捆绑销售、差别待遇 (例如大数据“杀熟”)等争议行为从执行层面做了具体的细化。有关条 文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在实际落地层面,目前尚未看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典型案例。 个人信息保护: 欧盟于 2018 年施行的 GDPR 法案(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周的 CCPA 法案 (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扩大了原有 通用定义中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同时明确了个人对信息的所属权, 以及访问权、删除权(被遗忘权)等,该类法规的出台对个人信息保护立 法起了示范作用,同时增加了互联网巨头的监管成本; 我国 2020 年下半年起相继公布 《数据安全法》 与 《个人信息保护法》 草案, 该类法律条文尚未正式落地,但从总体上来看,相应法律条文总体框架与 原则与欧美主流法规保持一致。 风险提示:科技公司监管趋严、经济增速大幅下行、股市大幅波动。 投资观点 1 2 2.1 2.2 “” 2.3 3 3.1 3.1.1 3.1.2 3.2 3.2.1 3.2.2 4 1 22070“Data”“Ination” 3 4 5 6 7 8 9FAANG 10 11Amazon/Apple/Facebook/Google 1 2 3 4/ 5 6BookingOTA““ 7 8 9GDPRCCPA 10GDPRCCPA 2 20172020 科技公司监管趋严:从国际社会来看,对科技公司加强监管成为近年来趋势,一旦 对科技公司加强监管,将可能影响相关上市公司业绩表现及股价表现; 经济增速大幅下行:疫情后宏观经济持续恢复,但仍存在潜在下行风险,相关事件 将对国民经济及二级市场整体表现产生影响; 股市大幅波动:股市大幅波动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收益率存在不确定性。 博时基金南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