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文库
换一换
首页 蚂蚁文库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房地产法律常识:建筑物区分所有

  • 资源ID:55674789       资源大小:443.69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权限:游客/注册会员    下载费用:10积分 【人民币10元】
快捷注册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快捷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积分 【人民币10元】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支付方式: 微信支付    支付宝   
验证码:   换一换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既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房地产法律常识:建筑物区分所有

房地产法律常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房地产法律常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在现代社会中,人口在不断增长,高层建筑也越来越多, 要理清建筑物中各个业主之间的专有和共有关系, 首先就应该了 解法律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下面了解物权法中关 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1、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 ①对专 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②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③因共同关 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成员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 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 同关系而产生的, 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 利与承担的义务。 共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指共用部 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其中,全体所有人的公用 部分主要由电梯、楼梯、走廊、庭院、管道、屋顶、地下室等等; 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单元内的楼梯,各楼层之间的 楼板,两套住宅之间的隔墙等。各共有人在分享权利时应当以共 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并分担共同的费用和负担;不 得擅自对共用部分进行修缮或拆除等。 案例 甲有一套三室的住房, 和乙是邻居, 甲在装修房屋时, 请工人在和乙共用的墙壁上掏了一个高 2 米,宽 1.5 米的壁橱, 乙不知情,后来乙在挪动家具时不小心碰到了这面共用的墙壁, 没想到,墙壁竟然塌了,并砸伤了乙,经过仔细察看,是甲装修 时把墙壁掏的过深了,只剩下很薄的一层,所以乙轻微碰撞就使 墙塌了,于是,乙要求甲将墙壁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而甲认 为墙壁是他房子的一部分, 他已经出钱买了房子, 就有权掏墙壁, 而且甲还说是因乙自己的碰撞导致墙壁塌的,后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者房屋共有的墙壁到底归谁所有和谁 有权使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和乙的房屋毗连,共用一 墙壁,此墙壁应该属于部分区分所有人的共有部分,双方对墙壁 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在行使自己 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中,甲应当承 担修复墙壁和赔偿乙的损害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 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专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 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 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共有所有权物权法第 73、74、79 条明确规定以下 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 外; ③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④占用业主公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3、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成员权又称社员权,是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 权利归属及使用 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 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 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依照物权法78~83 条的规定①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 会,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两个组织的权利是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 建筑物内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行事物上请求权及损 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方式可以由业主自住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 构)管理,受托管理人受业主的监督。③管理规则重要事项应 由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筹集、使 用维修基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经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④改变建筑物用途的,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业主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⑤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业主 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 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业主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 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 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 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 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 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应当在依法 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 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 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①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中; 也未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 同时也未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 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但是即便如 此,开发商也不能把车库出售给任何非业主。如果按建设规划要 求,开发商必须为小区业主提供车库,则开发商只能将车位在出 售住宅时一同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所有,此时,出售所得价款应 归开发商所有。 ②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 中或为吸引购房者购房,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或将建设地下 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则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 所有。当然,经全体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确定该车库的专有使用 权,即部分业主可以通过专有使用权取得对停车场的使用权,使 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之需。

注意事项

本文(房地产法律常识:建筑物区分所有)为本站会员(siyifu123)主动上传,蚂蚁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蚂蚁文库(发送邮件至2303240369@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网站客服QQ:2303240369

copyright@ 2017-2027 mayi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智慧蚂蚁网络

经营许可证号:ICP备2024020385号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