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健康权纠纷赔偿明细附法律依据--律所整理
人身损害(健康权纠纷)赔偿明细人身损害(健康权纠纷)赔偿明细 1、医疗费xxxx 元,按实际支付的标准计算,要搜集完整票据, 按据支付。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或证明近三年年均收入,不能 举证的按受诉法院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误工的天数应 从实际发生误工之日日至定残的前一日,xxx 天*日收入 xx 元/天 xxxx 元。超过个税免征额的应当提供个税完税凭证。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标准。雇佣护工的,按同等 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不能恢复生活自理的, 最长不超过最长不超过 二十年二十年。如有需要可再起诉延长。由家人护理的护理费参照护工 的标准计算。 参照当地护工的标准xxx 元*xxx 天(住院天数 医嘱需要护理的天数)xxxx 元,出院后是否有医嘱很关键。 4、交通费xxx 元,按照实际支付的交通费计算,搜集保存好交通 费票据凭据支付凭据支付。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 5、住宿费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凭据支付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包 括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50 元/天*xx 天(住院天数)xx 元 7、营养费根据医院意见决定,有医嘱非常重要。50 元/天* xx 天(住院天数)xxx 元 8、伤残赔偿金一级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十级为其10 60 岁以上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 岁以上按五年计算。按城 1 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计算xxxxxx 元*40(伤残等级)*20 年 xxxxx 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有需要可再起诉延长给付期限5-10 年 10、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基准。根据伤残等级而 确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付额年累计不超过上年度人均消 费性支出额。扶养未成年人的,至18 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不超 过 20 年。 60 岁以上的不超过 15 年。 Xxxx 元* (18-x 年) *40 (伤 残等级)xxxx 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一般是10 级 5000 元,每增加一级 增加 5000 元。 以上合计以上合计xxxxxxxxxxxx 元元 附适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 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2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 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 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 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 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 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 3 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 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 可 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 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 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 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 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 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 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 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 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 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 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 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 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 5 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 的,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6